邹泓、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2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审车时间王阳杨玲王丹红 
【审理法官】王阳杨玲王丹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邹泓;梁冰;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邹泓梁冰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邹泓梁冰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鹏飞、卢青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鹏飞、卢青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鹏飞、卢青霞 
【代理律所】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邹泓;梁冰 
【被告】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首先,邹泓经法院释明,其仍坚持原诉讼请求,主张国兴公司多收取的各项费用侵害其相关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协会、国兴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诉讼代表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邹泓经法院释明,其仍坚持原诉讼请求,主张国兴公司多收取的各项费用侵害其相关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协会、国兴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出租汽车协会、国兴公司与邹泓之间所发生的行为或纠纷,均有邹泓与国兴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依据。故邹泓提起侵权之诉,不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规范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次,邹泓与国兴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邹泓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损其相关的合法权益,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再次,邹泓二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同时也不能作为其不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或变更承包经营合同的依据,故本院不予认可。因此,邹泓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邹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23:30: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20日,邹泓(乙方)与国兴公司(甲方)签订《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A类)》就经营鄂A×××某某号出租车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对承包经营车辆、承包费项目及承包费金额、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A类)》第四条明确载明“……(二)甲方向乙方按
月收取承包费。每月承包费4948元,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合同的第四条第(二)项条款内容调整为:甲方向乙方按月收取的承包费含:税费472.5元(含税金、路桥费、一次性车辆年审费、计价器年检费);经营权有偿出让金533元;车辆折旧费1271.76元;车辆保险费650元;耗材30元;企业收益1550元;座套清洗费40元;油改气改装费200元。不含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一审法院另查明,国兴公司系出租汽车协会会员单位。2009年7月31日,出租汽车协会向各会员单位下发《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承包经营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武租协[2009]10号),文件内容载《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关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性的自律意见》(武租协[2006]1号)规定,企业承包经营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应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向司机公示,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接受监督。2006年以来,我市出租汽车的税(费)、车价等已相继发生调整变化,据此,企业承包经营收费项目标准应作相应调整。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核算,并报市客管处审定,现将调整后的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及测算方法公布如下:一、税(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车船
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路桥费、车辆各项检测费用(车辆安全检查费、车辆技术等级检测费、计价器检定费、拓印费、灭火器)。2006年的标准是每月815元/车,现调整为每月489.6元/车,具体为(一)营业税及附加:249.2元/月·辆;(二)车船使用税:35元/月·辆;(三)个人所得税:130元/月·辆;(四)车辆路桥通行费:41.7元/月·辆;(五)车辆各项检测费用:33.7元/月·辆,含机动车辆安全检测费、车辆技术等级检测费、计价器检定费、拓印费、灭火器。二、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经营权后,按年度向市政府交纳的有偿使用费用。现标准为每月533元/车。三、车辆保险费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本企业所属车辆办理的保险所需要的费用。根据车辆保险的险种、赔付标准和现行保险费率,计入承包费的保险费为每月650元/车。四、车辆折旧是指实项资产(合同项下的车辆及设备)在其预计使用年限中分配的金额。目前车辆的销售价格为71800元,购置附加税6136元,计价器1549元,机动车证照费330元(含机动车注册等级检测费225元、照相费20元、临时牌照费65元、道路运输证工本费10元、拓印费10元),新车运输费60元,喇叭控制开关15元,总计79890元,按五年计60个月平均分摊折旧,为每月1331.5元。……五、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六、车费发票及耗材是指……七、座套制作及清洗更换费是指……八、天然气设备折旧及收益是指原以汽油或柴油为燃料的出租汽车,由企业出资改装增加以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设备所需的费用在其预计使用年限中分配的金额,及改装后节约成本增加的部分收益。目前的标准为每月200元/车。此项费用自车辆改装后的次月起开始收取。九、企业收益是指……十、受聘驾驶员管理服务费是指……以上承包费中税(费)、车辆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等项目,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协会将另行通知作出相应调整。邹泓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提交了一份国兴公司收款收据,上载“6月份承包费4379元"。一审审理中,经释明,邹泓选择侵权之诉。邹泓认为其向国兴公司交纳的费用中包含了其不应承担的税(费),故诉至一审法院。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