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公务车辆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子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公务车辆管理,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
二、车辆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并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登记:
一集团公司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员工原则上乘坐火车或班车出差,特殊情况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需派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派车;
三集团公司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因急需赶时间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车辆到南宁机场、火车站及车站
接送;
四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先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凭集团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统筹安排车辆审批表格详见附件一;没有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车辆;各部室不能直接调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节约有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人以上含3人需使用公务车辆,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派车,3人以下需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并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可由办公室派车;
第七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视为个人的专用车辆;
第八条 审车时间除有紧急公务或公务接待任务,而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临时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外,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因会议和集体活动需要,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加强对公务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同一公务活动,能用一辆车的,原则上不派两辆车;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管和维护,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出差在外未能及时返回的车辆外,按照有关规定,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办公大楼停车场;
三、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车辆维修、保险及年检等数据档案,以便对公务车辆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杜绝使用证照不齐全的车辆;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汇报,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照保险条例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车辆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对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更换机油及有关易损部件;分管车辆的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应对分管车辆进行安全日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由于驾驶员人为责任,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驾驶员的管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每年经过内部评标在南宁市内择优选择一家车辆修
理厂,作为定点维修厂,负责集团公司车辆维修;每年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核修理资质、质量、价格、修理时间、服务态度等,对于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定点维修厂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五、车辆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可为车辆酌情购买一部分商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过路过桥费,按时为车辆进行年检;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司务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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