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各单位管理用车行为,统一管理用车标准,控制管理用车数量,依照集团公司工管2008275号文件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片区、工程项目部、工程队;
第二条 公司项目配置管理用车统一标准,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车辆原值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三条 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
    第四条 管理用车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年限内报废前原则上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章 管理用车配置原则
    第五条 公司片区指挥部配置管理用车1辆;享受过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自行带车,作为该指挥部公务用车,公司不再配置;未享受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参照第二条标准配置公务用车1辆;
    第六条 公司项目管理车辆根据项目规模、特点进行配置,配置数量及标准由公司前期督导组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七条 公司具有一定专业实力的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1辆;
第三章 管理用车调配   
第八条 项目中标后,首先从公司范围内调整管理用车,驾驶员随车辆调动,确实调整不出,方可按标准申请购置车辆;
第九条 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调配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可通过项修、大修恢复车辆性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租赁管理用车,确需租赁时,必须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遵照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车辆购置申请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需购置管理用车时,申请单位以文件形式呈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主管领导批
准后,公司业务部门以文件形式呈报集团公司,待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业务部门购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无权要求车辆的厂牌号,公司业务部门通过充分调查,在3-5年内按标准购置同一厂牌、配置管理用车;
第五章 管理用车驾驶员配置
第十三条 管理用车驾驶员由公司统一配置,各项目工程队无权私自配置;
第十四条 管理用车驾驶员调整权在公司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私自调整驾驶员;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用车驾驶员杜绝使用外聘人员,必须使用公司员工;
第六章 管理用车的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管理用车一律落户公司机关所在地青岛;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地落户;
    第十七条 管理用车驾驶员与公司业务部门签订管理用车驾驶员目标责任合同,并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10万元以下车辆元,10-30万元车辆元;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及驾驶员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沟通,按时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运管费和每半年二级维护客货车、皮卡车等行车手续和规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依照公司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用车日常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员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行车,杜绝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等级交通事故;
第七章 车辆报废
    第二十一条 汽车报废,严格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执行;符合报废条件的,无论资产权所属关系如何,由使用单位设备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附设备前、后、侧3面照片及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
第二十二条 报废车辆按规定必须及时上缴牌照和证件,并及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销户;报废车辆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理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交具有回收资质的单位回收,并出具相关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处 罚
审车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未报告、报告未批准、超标准等擅自购买的管理用车收交公司,并处罚购车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各30000元,处罚项目物资设备部长10000元;同时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
第二十四条 未呈报、未批准擅自租赁车辆的,处罚遵照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经使用单位安排,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1次处罚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