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军车管理,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军车运行秩序,防止和减少军车事故,依据国家、军队交通法规、制度和航空修理系统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科学管控、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军车归口管理,车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院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检查、指导车属单位进行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车属单位对军车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技术检查。
(三)负责军车驾驶员安全教育、业务学习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军车及军车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
—1—
(五)申请办理军车号牌及军车驾驶证。
(六)指导、协助车属单位处理军车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审定车属单位的车辆派遣。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车属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军车安全管理工作和军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军车日常维护和安全技术检查。
(三)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的行政管理和工作任务的安排。审车时间
(四)拟定派车任务报院长办公室审定。
(五)及时报告和处理军车事故。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军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其它有关制度规定,服从军车监理人员和交通警察的监督检查,保持良好的车容车况。
第七条军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车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军车,不准持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不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车。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军车驾驶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军车驾驶证申领条件。
—2—
(一)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型客车为26至50周岁。
2.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24至50周岁。
3.其他车型为18至59周岁。
(二)身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员,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2.两眼裸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觉正常,无红绿盲、弱。
4.立体视锐度阀值小于100秒。
5.听力正常,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血压、心肺功能正常。
7.无癫痫病、有器质性心脏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三)专业及经历条件:
1.具备1年以上准驾车型的驾驶经验;
2.已取得地方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原部队已取得军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除外)。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军车驾驶证:
(一)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
—3—
的。
(二)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四)3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交通事故的。
(五)政审不合格,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党籍、公职的,被劳教、拘役、管制、判刑等),参加过“法”等组织或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组织活动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车驾驶员应作吊销军车驾驶证并调离驾驶员岗位处理:
(一)政治思想差、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作风散漫的。
(二)驾驶技术差,经培训后仍无进步的。
(三)脾气暴躁,遇事冲动,经教育后仍无改进的。
(四)违章违纪、发生三级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心理不健康,经心理疏导和辅助后仍无好转;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员条件,后仍不适合做驾驶员工作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
第十一条军车驾驶证的申领、变更和注销,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空装工管部提出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各车属单位应加强军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驾驶技能。人事处将军车驾驶员教育培训列入学院年度培训计划。
—4—
第十三条 军车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整齐,学院要求统一着装时,应按规定着装,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军车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严格按派车时间、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更改行车时间及路线。
第十五条军车驾驶员应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闯红灯、走禁行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二)不准不服从交警指挥和军车监理人员检查。
(三)不准私自出车或者将军车擅自交由他人驾驶。
(四)不准乱装滥用警灯警报器。
(五)不准将军车停放在高消费娱乐场所。
(六)不准出租、出借军车号牌或者使用假军车号牌。
(七)不准驾驶无牌、无证或单只号牌军车上路行驶。
(八)不准驾驶车容不整、车况不良的军车。
(九)不准行车中使用手机。
(十)不准利用军车或者军车号牌从事经营性运输。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军车应由专人驾驶,定人定车,严禁非军车驾驶员驾驶军车。
—5—
第十七条军车执行任务应当随车携带“三证一单”(《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行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派车单》)和行车包、随车工具箱(包)等必备的行车物品。
第十八条严禁利用军车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严禁违规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军车、军车号牌出租、出借或承包;严禁利用军车从事经营性活动;严禁利用单位军车探亲、休假、外出旅游等;除因执行任务,已向院长办公室申请,报经院长批准外,军车不得在学院指定的停车地点以外的地点过夜停放。
第十九条实行“行车包”制度。
(一)行车包由各车属单位实施集中统管。
(二)行车包存放军车行驶证、钥匙、油卡、保险卡等物品。
(三)每车对应一个行车包,行车包编号即为该车牌照号。
(四)军车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后,领取对应行车包。
(五)行车过程中军车驾驶员应加强行车包管理,严防丢失。
(六)军车驾驶员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应按时归队并将军车停入指定停车地点,及时上交行车包。
第二十条车辆派遣审批权限。
(一)长、株、潭城区以内派车,由车属单位和院长办公室审批。
(二)长、株、潭城区以外单程不超过150公里范围内派车,
—6—
报分管院长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
(三)单程超过150公里,300公里以内范围的派车,报院长审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