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招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5.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生考试
正文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保障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以区为主组织实施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免试入园。遵循人户一致优先、相对就近入园,禁止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测查或者变相遴选生源。
  (三)程序规范。完善招生制度,规范招生程序,加强全程监督,提升招生工作可信度。
上海市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系统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生计划(2022年5月)。各区教育局指导辖区内各幼儿园在前期入园需求摸
底基础上,按照核准的招生规模和班额,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公告及矛盾纾解方案。
  (二)发布招生公告(2022年6月上旬)。各幼儿园采取线下张贴、线上推送等方式,发布经所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公告。招生公告主要包括幼儿园办学基本情况、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报名时间、录取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咨询方式等信息。招生公告的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充分保障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知情权。招生公告发布期间,各幼儿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为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入园指导服务。常青花园社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公告,经市教育局核准后由各幼儿园发布。
  (三)组织入园登记(2022年6月下旬)。各幼儿园按照便民利民、规范高效的总体要求,优化入园申请登记流程,精简核验证明材料。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灵活采取网上、现场等形式组织入园申请登记,坚决防止出现因招生工作导致的人员聚集。入园申请登记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便于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充足时间安排入园申请登记办理事宜。入园申请登记期间,幼儿园应当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的入园登记申请,指导其填写《幼儿园新生入园申请表》(各区统一样式,各幼儿园自行印制)。
  入园申请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幼儿园应当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核验工作。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在入园申请登记时同步核验有关信息,一次办理到位。
  (四)确定录取名单(2022年7月)。各幼儿园根据招生计划、入园申请登记及信息核验情况,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对招生学位数小于入园报名数的,可以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分批次招录等方式确定录取名单;对招生学位数大于入园报名数的,可以在录取符合条件的幼儿后,适当放宽条件进行补招。录取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已录取的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幼儿入园通知单》(各区统一样式,各幼儿园自行印制),向未录取的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告知录取结果并做好说明工作。
  对在集中招生时段因各种情况未能招收的适龄幼儿,由所在区教育局为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入园指引服务。集中招生结束后,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可以在所在区教育局指导下依规补招。
  (五)办理入园手续(2022年秋季开学预备周)。已录取的适龄幼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幼儿入园通知单》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进行健康检查),到幼儿园办理入园手续。
  2022年秋季幼儿园开学后,各幼儿园应当及时采集新入园幼儿基本信息,统一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学籍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区教育局要将幼儿园招生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事项,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具体落实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把握时间节点,平稳有序推进招生工作。各幼儿园认真落实园长负责、专人管理的招生机制,科学制定招生公告,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严格规范招生流程,顺利完成招生工作。5月30日前,各区202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提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统筹资源配置,落实班额规定。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区域适龄幼儿密度分布、学前教育资源分布、幼儿园办园规模等情况,统筹好辖区内现有学前教育资源。其中,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优先满足本住宅区符合条件的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最大限度接纳周边居民适龄子女入园;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
儿园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做好招生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履行普惠服务承诺,其他民办幼儿园依法自主招生。在入园矛盾相对突出、资源结构性不足的区域,因应对入园高峰、满足入园需求扩大规模招生(增加班级数)或者扩大班额招生(增加班级人数)的幼儿园,必须提前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扩大规模招生的,不得挤占必备功能室或违法加盖建筑;扩大班额招生的,原则上至多在现行标准上增加5人,并确保安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