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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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那么 上海市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系统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一期)数据采集工作,顺利完成系统部署、用户培训、数据采集审核、支持效劳等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次全国数据采集工作将采集全国学前教育根底数据以及学前教育重大工程数据,首次数据采集完成时间为xx年12月31日。
  第二章 系统部署
  第三条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一期)部署在教育部中央级数据中心,中央、省、地市、县级用户通过互联网访问使用。地址为:xq.emis.。系统目前正在试运行,10月21日将重置数据库(之前所有数据均作为实验数据,重置时将去除),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条 教育部已为地方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配发9个使用帐号,分别供单位领导、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财务部门、教师管理部门、资助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系统管理员、系统平安管理员、系统审计管理员)使用。教育部已分别向各省(区、市)发放了用户帐号,各省(区、市)负责本省帐号分发。各级用户在获得帐号后,应尽快修改帐号密码。
  第五条 单机版数据采集系统通过下发光盘和网站下载的方式分发到各县(区)和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部已在系统部署培训会上向各省(区、市)下了发系统光盘和相关培训资料(包括培训文字和视频资料)。
  第六条 各省(区、市)应于10月14前在当地教育上开设“全国学前教育数据采集工作”专栏,提供单机版数据采集系统、培训材料(文字和视频)以及数据采集工作要求与安排等供各县(区)和学前教育机构下载。专栏访问地址报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备案。
  第七条 各县(区)、学前教育机构通过访问本省的“全国学前教育数据采集工作”专栏,自行下载数据采集系统,无下载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光盘。
  第八条 各省(区、市)须在10月21日前将数据采集系统部署到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章 系统培训
  第九条 采用逐级培训的方式,覆盖到每一个县(区)和每一个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 教育部负责培训各省(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持单位技术人员。各省(区、市)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地市、县级人员的培训,各县(区)应于10月21日前完成对所辖学前教育机构的培训。各省(区、市)(区、市)培训情况应于10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教育部将对地方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可为省级培训提供专家现场支持,提供培训文字、视频材料等。
  第四章 数据填报审核
  第十二条 根底数据填报审核流程
  (一)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数据采集系统录入本机构相关数据。录入经校验无误并通过审核后,形本钱机构根底数据文件,并将此文件报送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具备数据录入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由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录入数据。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要严格别离。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县级数据采集系统汇总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报送的根底数据,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数据都已汇入后,形本钱县学前教育根底数据文件,并上传至中央级学前教育管理系统。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分别审核学前教育根底数据。审核出现问题的数据,须由学前教育机构重新填报,并再次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传至网络版系统。全部审核后,县级系统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级系统业务主管部门。
  (四)省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隶属关系通过网络系统分别审核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学前教育根底数据。审核未通过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修改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根底数据填报范围说明
  (一)填报范围包括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幼儿园(含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和学前班)。
  (二)幼儿数据须含xx年9月份秋季学期新入学的幼儿信息。
  (三)教职工数据须含非在编的工作人员(临时工)。
  (四)机构收入、支出信息填报xx年数据,保教费标准填写xx年秋季执行的收费标准。
  (五)教职工培训信息填报xx年实施数据。
  (六)必填数据项要逐项准确填写。
  第十四条 根底数据填报时间要求
  (一)11月20日前,完成学前教育机构级根底数据的填报和上传。
  (二)12月10日前,完成县级根底数据审核。
  (三)12月21日前,完成地市级根底数据审核。
  (四)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根底数据审核。
  第十五条 工程数据填报内容及要求
  (一)学前教育开展状况信息表
  (二)扩大学前规划根本情况信息表
  (三)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工程
  (四)中西部农村闲置校舍改扩建工程
  (五)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工程
  (六)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工程
  (七)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工程
  (八)城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工程
  (九)幼儿教师培训工程
  (十)学前教育资助工程
  第十六条 工程数据填报审核方式
  (一)工程分配。工程填报单位和内容由上级管理行政部门分配,中央已经根据工程开展情况,对各省(区、市)进展分配。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10月21-31日之间完成市、县的工程分配。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用本级系统管理员账户,执行工程分配、工程与用户关联等操作。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工程管理分工,于11月11日前通过网络版系统填报并进展审核。录入和审核人员严格别离。
  (四)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业务隶属关系组织相关部门于11月21日前,通过网络版系统审核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填报的工程数据。
  (五)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业务隶属关系组织相关部门于11月30日前,通过网络版系统审核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填报的工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