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
1999.05.14
施行日期
1999.05.14
文号
主题类别
体育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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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办法
(1999年5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我国众体育工作不断沿着健康方向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条 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原则上四年一次(以下称一个周期)。在全国运动会举办年进行评选和颁奖。
  第四条 全国众体育先进奖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对一个周期内在众体育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按照评分标准,各项工作总分相加排序在全国前十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授予的奖项。
  全国众体育进步奖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对一个周期内在众体育工作方面的成绩进步较大,按照评分标准,各项工作总得分与前一届总分相减的得分差值排序在全国前五名(未获当届先进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授予的奖项。
  第五条 评选机构
  (一)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评选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非常设机构。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众体育司。
  (二)评委会通常由9或11人组成,由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任主任,国家体育总局众体育司司长任副主任,设委员若干。
  第六条 评选资格
  凡是按照程序申报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填写并按时报齐有关材料,填报材料全面真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参加先进奖的评选。在当届评选中未获先进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参加进步奖的评选。
  第七条 申报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表格并报齐有关材料。
  (三)所有申报文件应当加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印章,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按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国家体育总局在接到先进奖、进步奖的申报材料后,可指派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抽样核实。对填报材料失实,评委会可以向国家体育总局报请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八条 评选程序
  根据《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分标准》和报送的材料,评委会按照《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主要评分内容》(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被评为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体育总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附件:  全国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主要评分内容
  一、组织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全民健身计划  (二)省、地、县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领导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关全民健身工作的会议。城市街道、农村乡镇设有相应的领导机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有发展众体育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法制建设
  (四)健全众体育工作法规。立法层次分为人大立法、政府立法,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地方性法规和体育行政部门主管众体育工作处(室)制定有健全的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五)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有众体育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
  三、青少年体育
  (六)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制定完善的法规性文件。
  (七)积极扩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面,努力提高适龄学生实施锻炼标准的达标率。
  (八)体育行政部门有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手段和方法。
  (九)切实搞好省、地、县三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
  (十)积极开展初级层次的业余训练,努力提高受训学生与在校学生的比例。
  四、社会体育
  (十一)积极开展体育先进县和众体育先进乡镇的争创工作。
  (十二)开展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工作。
  (十三)在城市、乡镇中积极建立配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晨晚练指导站(点)。
  (十四)定期举办县级综合性运动会等类型的体育活动。
  五、全民健身宣传活动
  (十五)利用多种形式组织部署和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活动。
  六、体育场馆建设与开放
  (十六)一积极做好全民健身工程,建好、用好、管好全民健身工程的场地设施。
  (十七)积极开辟众体育活动场地。开放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体育场馆(包括学校体育场馆)。
  (十八)建设儿童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
  七、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十九)有专人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审批工作。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有工作总结。
  (二十)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管理体系。
  (二十一)努力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建立完整科学的培训体系。
  (二十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不断壮大,并且各级人数比例合理。
  八、国民体质监测与测定工作
  (二十三)成立施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的领导机构,制定施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的工作方案、长期规划和阶段性发展指标。
  (二十四)落实国民体质监测与测定工作经费(或有相应的措施)。
  (二十五)进入国家国民体质监测系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培训和建立国民体质检测员队伍,''配备使用国家审定合格的监测器材,有效地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测定工作,充分利用监测结果。
  (二十六)在国民体质测定工作中,检测站对被测人员能开据科学的运动处方。
  九、社会化的众体育组织网络
  (二十七)建立各类众性体育团体和健身俱乐部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体育组织。
  十、众体育经贸
  (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众体育事业经费投入情况。体育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方面的金额。
  (二十九)建立全民健身基金会。
  十一、众体育科学研究
  (三十)省级体育科研机构对于全民健身科研工作有相应的经费投入。
  (三十一)认真研究本地众体育状况,促进结果的实际应用转换。
  (三十二)积极开发推广体育健身方法。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