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9.01
∙【字 号】济政办发[2004]39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县(市)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地籍、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和收回(购)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市地价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八)制定集体土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九)统一管理全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负责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和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及跟踪检查工作。
(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采矿权及采矿权市场,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查报批和采矿权出让工作;会同水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水开采;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
(十二)依法实施地质环境保护,负责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地质遗迹。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税费的收缴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四)在县(市)党委的协助下,管理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
(十五)开展国土资源宣传教育,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以及各类文件的运转及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政务信息、文书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财务审计处
编报和实施本系统年度财务计划,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级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对全市国土资源规费、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对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及报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负责对局内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负责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咨询工作。
(四)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指导和审核区、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区、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土地供应方案,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建设项目压矿的规划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落地的政策引导和前期服务工作。
(五)土地利用处
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拟订市区内土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和收回(购)的管理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公益性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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