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01
【字 号】长政办发〔2018〕60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引进外资
正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6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西安市长安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管理办法》已经第18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西安市长安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大西安(西安市—西咸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7—2021)》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投资环境、引进优质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培育持续税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所在地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拟落户区域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意向投资单位是指申请在我区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法人企业(单位)。
 
第二章 准入要求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或非新增建设用地、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其中:不包括农业、城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类项目。其它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准入原则
  申请准入项目需符合区域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和供地条件。107省道以北1千米,东、西、南至区界范围内的项目还需同时符合秦岭生态保护相关规定。
  第六条  准入条件
  (一)注册登记要求
  意向投资单位需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使用本地新注册企业(或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项目。计划将现有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变更至我区的意向投资单位,需在申请项目前进行书面说明。
  (二)产业布局导向
  按照大西安“三轴两带多中心多组团”发展格局和“南控”发展要求,鼓励硬科技、军民融合、特小镇、高品质酒店和乡村民宿、总部经济、商业综合体、全域旅游、金融服务、智慧物流、现代农业等项目入区建设。
  (三)投资强度要求
  投资强度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市政发〔2013〕4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市政发〔2013〕47号)标准执行。
  (四)规划控制性指标要求
  项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版)、《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市政发〔2013〕47号)标准执行,具体以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
  (五)环境节能要求
  1.申请准入项目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不得采用中省市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2.严格限制引进高耗能项目,项目产值综合能耗、水耗必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六)安全生产要求
  申请准入项目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优先准入项目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重点央企等投资的项目。
  (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提升区域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四)投资强度高于基本准入条件30%以上的项目。
  (五)高科技创业孵化项目。
  第八条  不予准入项目
  (一)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及有违法用地情况的项目。
  (三)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内存在抽逃、虚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项目。
  (四)存在环境安全风险的项目。
  (五)税收贡献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区政府成立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商、规划和土地工作的副区长分别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旅发委、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国土长安分局、规划长安分局、环保长安分局、工商长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条  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局长担任。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
  1.项目所在地责任单位按要求将申请准入的项目资料报送区评审办。
  2.区评审办初步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
  3.区评审办将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项目资料发送至区评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初审意见。有行业要求或前置审批条件的项目,同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区评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回复初审意见。其中:
  区发改委:审核项目产业定位、能源消耗等是否符合要求。
  区财政局:分析意向投资单位的投资能力、项目预期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
  区旅发委:初步判断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文物勘探和保护要求。
  区统计局:确定项目所属统计范围;提出统计标准和要求。
  区税务局:审核项目的预期税收情况;审核意向投资单位是否可以在本地纳税。
  国土长安分局: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用地范围;项目投资强度及用地面积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及有无违法用地情况。
  规划长安分局: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比例、配建公共设施比例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