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2.23
【字 号】韶府规〔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韶府规〔2017〕3号
  《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7〕3号)已经2017年2月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不含使用政府补助或贴息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
  前款所称市本级政府资金包括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务资金等。
  使用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是,国家和省对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和民用航空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等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决策机制科学、民主。投资项目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规模合理。坚持量力而行,每个时期的政府投资总规模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规划指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符合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四)程序严格。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对项目报建、验收阶段的行政审(查)验(收)事项,推行会审会商制度;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
  (五)资质管理。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储备库、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和项目投资概算,审核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综合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和项目稽察;
  (二)市财政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定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前期工作,并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
  (四)市代建部门(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除规划设计前期工作外的其他前期工作(公路和水运、水利工程项目由市政府另行明确代建单位);
  (五)市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以及协助开展项目用地征收工作;
  (六)市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七)市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八)市住建、交通运输、林业、城管、消防、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批手续;
  (九)市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市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开展廉情评估,发出廉政风险预警,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市直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规划指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相关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制度,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从项目策划、前期工作、开工准备、工程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包括规划项目、预备项目和建设项目。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专项规划的项目为规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为预备项目;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为建设项目。
  市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部门在项目库中筛选规划项目、预备项目和建设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可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用地收储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八条 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项目报送市政府审定,获得同意后批复项目建议书。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通过公示、专家论证和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