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4
∙【字 号】贵政办[2012]171号
∙【施行日期】2012.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政办〔2012〕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7]6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5〕1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收取通知,竞买者将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专户。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成交价款,由市财政局直接缴入国库,中标者将土地成交价款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直接缴入国库。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退款申请,市财政局直接退还给竞买人。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分区域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三条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人民银行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行 “宗地管理、宗地结算”成本核算制度。即以每宗土地出让后按合同缴交完土地出让金后才进行清算。出让前预付的和出让后应付的所有成本税费、报批费用等支出一律归集到该宗土地进行核算。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合同总价款、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将合同复印一份给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
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市财政部门核实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 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不足部分可以通过融资解决。
第十二条 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 49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5) 2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贵政发〔2003〕29号)规定,将除三区区政府驻地所在镇外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市直代垫的用地报批费等成本费用及依法依规计提的各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业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教育开发资金)等资金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划拨给三区。划拨给三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通过年终决算办理。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贵港市人民政府与工业园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章 土地出让金收入开支范围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分区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计算,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文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 17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5〕2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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