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27
【字 号】金政办发〔2021〕22号
【施行日期】2021.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7日
 
金昌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 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以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重大项目库的日常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以财政拨款形式,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主体之一组织建设。
  (三)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比例安排投资补助。
  (四)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以及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对确需支持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以“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三)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对建设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金昌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集约利用和有偿使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规定;
  (六)政府投资预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由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
  采取资本金注入,由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企业为项目法人。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为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
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项目代建制,由代建机构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依照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选择、委托具备相应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承担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代建机构履责情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是否采取代建制、代建机构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三)代建机构的确定方式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与储备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申报储备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化管理,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谋划储备项目,统筹衔接行业发展规划、三年财政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调度“双报”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报送项目月进度。其中,使用中央和省级扶持资金以及各类债券资金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月调度。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接受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优先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环境准入等要素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已启动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