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管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按照规划先行、政府主导、对接市场、有序推进原则,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资源配置、跟踪管理和综合分析,实现项目建设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对全省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机场、港航、能源、水利、信息、城建、环保和科技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入库项目主要包括: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列入已经批准的规划纲要、区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纳入本项目库。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库,统筹管理入库项目,依据项目库编制基础设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前期工作计划。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粤单位在我省投资建设项目、省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第五条 项目库依托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互联网运行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更新、查询等工作。项目入库后,各项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凡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资金,以及由省配置资源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实时共享项目库信息,对入库项目推进建设全过程实施审批、服务和监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资金等建设要素对接,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围绕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重大专项规划,统筹谋划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中长期发展需求,谋划储备本行业重点推进的项目;各地按照轻重缓急,谋划储备本地重点推进的项目。
  第八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条件成熟的项目,申报纳入项目库。
  申报项目需包括以下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论证情况,以及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入库项目实行“挂号”管理。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储备项目各项前期研究工作,并提出论证报告。
  第十条 对提交论证报告的储备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专家评估论证工作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前期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地市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对符合规划布局、建设必要性的项目,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正式纳入项目库。

第三章 入库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实行唯一代码制度。项目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编码规则赋予代码,按照一项一码原则归集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报单位可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用于规划研究编制、方案编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方面。前期工作经费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全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和前期工作经费,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当作为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于省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已获得省级前期工作经费支持且批复建设的项目应在省级出资中抵扣前期工作经费。
  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前期工作经费核销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经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调整用于其他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前期工作项目,各地、各部门组织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入库项目涉及多部门办理事项的,申报单位应当提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省国土资源、林业、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统筹保障入库项目各项建设要素。
  第十八条 项目库与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及时办理入库项目审批、核准和各项报批手续,并通过数据对接的方式自动获取项目审批信息。
  第十九条 入库项目根据推进阶段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前期工作已完成、建
设手续基本完备、拟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调整为新开工项目;对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自动调整为在建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自动调整为投产项目。
  第二十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入库项目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基础设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中明确的项目建设时序和投资规模,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管理和运行工作包括:项目入库、信息动态调整、项目进度管理、项目退出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与国家、省相关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和及时更新。按照谁录入、谁更新的原则,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和运行,及时更新项目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或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论证评审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入库项目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变更、建设条件不具备,无法继续推进的项目,由原申报单位提出退出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将项目从项目库中移除。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库工作考核机制。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市、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政策倾斜等奖励支持;对工作完成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减少前期工作经费安排。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库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数据更新工作。省审计部门对项目库运行实施在线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工作流程示意图
 
 
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各类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以我省行政许可通用事项目录为基础,全面梳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基本思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