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对存量土地资源进行梳理,探索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存量建设用地类型
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三大类。
(一)批而未供土地
指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
(二)闲置土地
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
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
(三)低效用地
又称为城镇低效用地,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
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中,明确三调成果于2022年4月15日起正式启用,因此低效用地概念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在今后工作中应更新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因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三者之间是平行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
存量建设用地判定示意图
二、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即通过明晰土地产权,量化土地资产价值,促使存量土地资产以不同的价格进入相应市场进行交易,实现土地的产权流动与重组,达到生产要素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存量建设用地类型的梳理,对应的盘活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等方面。
不同用地类型的实施主体、开发方式有所不同,实施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原土地所有权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开发方式包括批而未供用地的调整核销、闲置土地的临时使用、低效用地的收购储备等。
主要政策激励包括:土地出让租金减免,土地增值收益共享、财政直接补助、拓宽再开发资金渠道、鼓励异地搬迁改造、建筑容量调整、纳入“增存挂钩”管理,以及指标约束倒逼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主要做法汇总如下:
三、主要盘活方式介绍
(一)针对批而未供土地
1、调整核销
对确实不需要的用地,或因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导致批而未供的土地进行清理,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规定,向省政府申请将用地批文整体或部分地块作撤销处理,并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核减批而未供土地总规模。
2、组织供地
①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安排项目落户、依法调整规划、办理供地手续等措施分类推进处置,加快实施供地;
②已经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限期完善供地手续,对城市道路、绿化、广场、公园等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