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 号】深建规〔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固定消纳场安全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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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质量安全
  第三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以下简称固定消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三条 固定消纳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活动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运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固定消纳场消纳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固定消纳场专项规划,制定固定消纳场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负责市属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本区固定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固定消纳场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固定消纳场依法进行审批。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固定消纳场建设应当符合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专项规划要求。固定消纳场应当统一规划设计,有条件地鼓励分期建设,合理缩短固定消纳场用地使用年限。固定消纳场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第九条 固定消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区域不得作为固定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熔岩洞区;
  (五)其他依法不能设置固定消纳场的区域。
  经规划确定的固定消纳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各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固定消纳场为区属固定消纳场,由固定消纳场所在辖区的区政府确定区属固定消纳场的建设单位;固定消纳场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区行政区域的为市属固定消纳场,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市属固定消纳场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社会投资固定消纳场项目时,应当遵循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审批程序。政府投资的固定消纳场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开展固定消纳场建设工作。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市场信誉好、管理能力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固定消纳场项目开工前,获得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建设、水务等部门的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组织勘察、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固定消纳场建设施工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出具报告等,确认符合开工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介入固定消纳场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闲置固定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固定消纳场或者改变用途。
  因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原因无法继续消纳需要关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消纳三十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固定消纳场被列入封场名单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稳定性评估,对堆体、挡土坝进行整体稳定性勘察及评价,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封场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并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消纳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继续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确认固定消纳场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中安全稳定性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移交原土地权属单位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包括固定消纳场正式消纳前的建设施工,消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封场过程中的复垦(复绿)等全部建设施工活动。
  第十六条 固定消纳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固定消纳场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指导固定消纳场建设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固定消纳场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做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