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13
【字 号】蚌政办[2007]45号
【施行日期】2007.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 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人的收纳、划分、留解各项业务,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我市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淮上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市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人市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填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人市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开设的政府非税
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人征收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制(一般缴款书),于每周四(节假日除外)划解国库,大额收入可于收到当日划解国库。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都要全额交人”非税收人汇缴结算账户。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市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确认通知书,将其全额划解市国库,用以抵作土地价款。
  对未中标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市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退款通知书,填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中退还给交款人。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人市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二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人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666号)规定,我市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为八级53元/乎方米,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20%,即10.6元/平方米。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专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