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1.03.14 |
施行日期 | 2011.03.14 |
文号 | 渝府发[2011]18号 |
主题类别 | 水土保持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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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重庆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保规划期内重庆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稳定粮食和农副产品供给,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县(自治县)之间异地有偿调剂基本农田保有量,缴纳和使用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有偿调剂,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因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申请缴纳调剂费用,将本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义务划转其他区县(自治县)履行,以实现全市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有偿调剂工作。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农田有偿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二)调剂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三)有偿调剂和专款专用;
(四)统筹协调与自愿相结合。
第六条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缴纳标准为每亩每年800元,分20年缴纳,共计每亩1.6万元。
第七条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缴纳主体为基本农田调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调出区县(自治县)政府年度应缴纳的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由市财政局在年终办理两级财政结算时扣收。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应缴纳的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计入储备经营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计入出让土地成本中的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不足以支付其当年应缴纳的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差额,应从储备土地增值收益中专项解缴市财政局。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计入出让土地成本中的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超过其当年应缴纳额度的,相应抵减以后年度应缴纳的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
第八条有偿调剂费纳入市级耕地保护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执行中专项安排调人区县(自治县),其中50%用于土地整治,20%用于基本农田保护,30%由区县(自治县)自主用于与“三农”有关的建设。
第九条调剂区县(自治县)的基本农田调整量与区县(自治县)粮食生产目标挂钩,由市农业部门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的粮食生产任务量,根据调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应调整。
第十条调出区县(自治县)及相关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切实履行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缴费义务,未按本办法缴纳调剂费用的,由市财政局在年终办理两级财政结算时扣收。
第十一条调入基本农田保护的区县(自治县)按照该区县(自治县)基本农田占耕地比例调整耕地保护目标,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数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调入区县(自治县)应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调剂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对调剂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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