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03
∙【字 号】张政办发〔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
(一)统一土地储备实施主体。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平台公司及其他机构不再从事土地储备工作。
(二)严格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组织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未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项目(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不得开展土地储备,也不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三)规范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或者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四)妥善处理土地储备社会垫资遗留问题。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平台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必须对已经签订合同的社会垫资储备土地项目进行清理,涉及社会垫资的,应当积极妥善处理到位。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坚持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坚持净地出让:一是用地批准手续齐备;二是土地面积准确,权利清晰无争议;三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四是无法律经济纠纷;五是土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六是至少达到通路、通水、通电标准,具备动工建设所必备的基本条件;七是土地成本财政评审工作已完成并出具结论报告。
(二)分类确定土地供应价格。工业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挂牌供应,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弹性年期出让按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设置供应年期,出让底价分别按年期修正系数0.26、0.37、0.47、0.57、0.66进行修正。先租后让的土地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租让结合仅限于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停车场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单次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土地租金根据最终成交价格结合年期修正系数确定。
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区域基准地价的70%,且不得低于土地的成本价格(即土地报批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以及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税费之和)。
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根据基准地价、评估地价和土地成本综合考虑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格的120%,具体宗地出让起始价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合理设置土地出让竞买条件。土地招拍挂出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需求合理设置竞买条件,不得设置唯一性和排他性条款。在不排斥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据产业政策、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但必须在出让公告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中明确表述。
(四)严格出让土地管理。土地出让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更改调整规划。确需调整容积率及改变其他严重影响土地价格规划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出让时的成交价格收回,重新组织规划论证,并按新的规划条件组织招拍挂出让。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严格土地价款管理
(一)严格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管理。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一般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起始
价的100%足额缴纳;土地招拍挂出让起始价超过3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可按不低于土地招拍挂出让起始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成交后,因竞得人自身原因,未按期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或者未按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按成交价总额的20%扣除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土地重新组织出让。
(二)规范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合同定金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总额的20%确定。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一般在土地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到位。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违约管理。土地出让价款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到位的,自缴纳第一次土地价款之日起,受让人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返还,土地重新组织出让。土地出让价款未缴清的,不得办理规划工程许可,不得实施建设,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土地出让资金结算管理
(一)加快土地价款结算。土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应当尽快进行宗地结算,确保土地收益及时入库。
(二)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土地收入核算专户,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市财政局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全部缴入金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坚持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
(三)切实加大土地价款清欠清缴力度。加大土地出让价款清欠清缴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时将土地出让价款足额追缴到位。
五、附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可参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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