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30
∙【字 号】泰政字〔2016〕68号
∙【施行日期】201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字〔201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我市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整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土地整治工作。
发改、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土地整治实行项目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确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二)项目所在区具有土地整治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已经制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与资金,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者上述配套基础设施正在实施;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且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第八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和林木、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设计方案应征求当地众意愿,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对规划设计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做好解释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联合批复给项目承担单位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按下列条件进行变更: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批复一个月内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别剥离、分别存放的原则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
算书,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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