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5.09.15 |
施行日期 | 2015.09.15 |
文号 | 吉府发〔2015〕14号 |
主题类别 | 土地资源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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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府发〔2015〕14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14年国家审计署对我市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建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切实履行“保发展、保红线”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基金预算。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国土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赣财综〔2007〕19号)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直接缴入地方国库,所有土地出让支出必须全部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土地出让收支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县(区)教育、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综合有关部门预算审核汇总后统一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没有编入预算的项目,不得随意列支。
(二)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必须及时足额征收并缴入国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
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下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让合同后,将受让人交纳财政部门指定财政专户上的土地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部分,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国库。剩余土地出让价款按合同约定,由国土部门负责催缴。土地受让人按合同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汇缴户账号缴款,并及时持进账单到财政部门确认到账时间及金额后,交国土部门开具土地出让价款专用票据作为办理土地相关证件的依据。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专项资金的要求和政府收支分类“项”级科目进行计算分解,及时将款项从土地出让收入汇缴户缴入地方本级国库。
年底,财政部门根据人行汇缴户资金余额,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台账,将受让人已缴入人行汇缴户而未及时到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及时缴入地方本级国库,做到土地出让收入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国库,年底汇缴户无资金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宗地台账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按宗地建立档案形成台账,并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进行宗地清算。宗地档案资料包括:宗地出让合同、受让人缴款凭证、土地出让收入缴库单(每笔明细)、征地拆迁协议、报批规费及前期开发成本资料、企业改制资料、政府抄告单、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清算单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收入在进行宗地清算时,必须正确核算宗地成本,并按赣财综〔2007〕19号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专项资金。宗地清算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2011年开始,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增加计提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及时上缴。
(四)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市、县政府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要认真核实征地和拆迁协议,对于“五通一平”等土方工程支出必须要经过审计或投资评审。不属于土地开发成本支出范围的不能在土地出让成本中列支。不得以各种名目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挤占挪用
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虚列财政支出,不得骗取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楼堂馆所等建设资金。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五)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除线性工程和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外,其他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不占水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水田面积较大的项目,国土部门在审核(预审)前要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非农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湿地公园等生态环境用地在保证不占基本农田,控制占用耕地规模,落实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的前提下,对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以采取“只征不转”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设施农用地要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和规模。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视同违法用地处置。
(六)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要严把项目选址、立项审查、新增耕地面积测量验收及项目工程量签证、竣工图审查和工程量复核等关口,严禁土地整治地类、工程量及面积。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六项制度,规范操作。土地整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格规范社会资金投资管理,严格执行“社会投资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的规定,社会投资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归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所有。凡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须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土地开发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严禁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提供职务上的便利、严禁在涉及土地整治工程项目中的中介机构或施工单位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等。上述情形一经发现,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领导干部的一律就地免职。
三、切实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七)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作用。根据吉安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工作要求,尽快
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国土部门按照2020年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拟定年度用地计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禁止未经批准新设开发区,原有开发区调区扩区必须依法依规逐级报批。
(八)加大土地供应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当年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完成供地。对已建成或规划拟建的项目,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立即依法补办供地手续,及时录入系统;对供地条件不成熟的用地,尽快完善供地条件,加快供地节奏;对批而未供、未征土地,确属征地拆迁困难或暂时无法利用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区位调整。加大已报批土地的征收、拆迁工作和土地供应前期投资力度,加快完善拟供土地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减少因土地房屋征收以及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现象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招商引资,力争引进有实力、供地后能立即开发建设的企业落户,确保土地批复后能及时供应和利用。在提高土地供应率的同时,要千方百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已供应未开工的项目,要认真查原因,并加大调度力度,切实解决问题,尽快开工。对在建项目,也要加大督查力度,促进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并尽快竣工。对一些供地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开工或无法续建的项目,要采取收回土地
使用权,重新安排项目的办法,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九)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等有关法律规章,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设置排斥潜在竞买人参与公开交易竞买和任何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严禁违规协议出让和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土地出让前应科学确定规划条件,明确地块开发建设各项控制性指标,并依法完成报批、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完成宗地红线外“三通”(通水、通电、通路)、宗地内场地清表等工作,切实做到界址清楚、权属清晰、权利完整,无法律经济纠纷,实现“净地”和“熟地”出让。出让土地部分转让时,土地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转让土地的规划红线图。
(十)严格规划条件管理。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依据市、县(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充分论证后出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出具,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做到调整依据充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并依法进行公示。对于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一)推动闲置土地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常态化。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依法依规供地。严格按照《吉安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和《吉安市工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着重对已供土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业用地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新批项目督促其尽快开工,无特殊情况不办理延期手续;对已办土地证但未开工的项目限期开工;对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整合、调剂、置换等各种手段加以盘活。
四、切实维护众合法权益
(十二)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征地,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程序,并按规定组织听证。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依规认真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等相关工作。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全部到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地采取货币、社保、留地等多元化安置模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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