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土地征收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布日期】2008.08.05
【字 号】宁政发[2008]107号
【施行日期】2008.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土地征收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8]107号 2008年8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土地征收储备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土地征收储备实施方案
  为开展自治区级土地储备工作,增强自治区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盘活土地资产,减少收益流失,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
  根据自治区党委十届九次常委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机构政企分设、业务前后衔接的原则,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所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为基础,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两单位工作紧密结
合,明确划分职责,共同承担全区土地的征收、储备、开发整治和供应工作,业务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指导,资产和运营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形成行政做好服务、企业独立经营的事企职能明晰、管理经营协调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二、职能定位
  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体系的总体职能是: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战略决策,开展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规范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土地的储备和开发,增强各级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和手段,为更有效地控制土地资源,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目标提供土地资源保障和资金支持。
  (一)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
  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土地收购储备的行政职能,做好储备土地与自治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衔接,协调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审核报批、发证、农用地转用,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土地交易等行政延伸职能,对全区土地征收和收购储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继续履行原自治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的相关职能。
  (二)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市场动态,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制定土地经营策略,进行融资;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整治、管理及短期经营,完成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储备土地的投资价值,实现保值增值;依据自治区宏观调控目标,为各级政府提供需用的土地,增加土地收益。
  三、业务范围
  (一)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主要业务范围。
  1.受委托收购待储备的土地。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收购性储备土地的征购,指依照法律规定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二是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征收,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指令征收的集体土地。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3)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4)因单位撤消、解散、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军事等用地;
  (6)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土地;
  (7)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收购的土地;
  (8)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9)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在上述收购储备政策框架内,下列土地由自治区直接进行储备:
  (1)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自治区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2)自治区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3)由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4)自治区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自治区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5)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6)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依法调整、收回和指令收购的土地;
  (7)已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集体土地。
  除此之外的土地,可由市、县单独储备或委托自治区联合进行储备开发。
  2.开展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制定储备土地的征收、人员安置、房屋拆迁相关办法,发挥统一征地优势,征收储备用地,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协
调市、县政府落实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好监管,化解矛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征收的储备土地移交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储备,核发土地储备证书,对需出让的储备土地实施招拍挂。
  3.认真履行重大建设项目统一征收土地职责,及时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提供服务,保障发展需要。
  (二)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1.执行自治区政府土地储备计划,接受市、县政府进行土地储备的委托,负责筹资对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征收的储备用地进行储备。
  2.对储备的土地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自治区储备的土地,以公司独立开发为主,接受市县政府委托储备的土地,以合作开发为主。
  3.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在不影响供应的前提下,由公司自主通过临时方式加以经营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储备土地加以保护和管理。
  4.确定出让的土地,纳入自治区或市、县土地供应计划,委托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交易出让,控制一级土地供应市场,使土地资产价值充分量化,确保土地收储收益最大化。
  四、运行方式和程序
  (一)收购性储备土地由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商宁夏富宁投资集团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拟定收储意见,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消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纳入土地储备。
  2.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补偿后,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储备。
  3.对上述收回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后由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经营目标,负责拆迁、整治。土地征收储备局为其核发土地储备证书,办理他项权利,提供土地交易平台。
  4.市、县政府委托收购的土地,由市、县政府书面申请,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确定征收和开发方式(单独开发或联合开发),由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之签署协议,进行开发经营,并委托当地政府实施招、拍、挂。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性储备土地的运作。
  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的相关文件,由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出资,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负责征收、安置、补偿,并办理报批手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毛地移交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储备,由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前期开发,完成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联合开发的,由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签署联合开发协议,进行开发。纳入交易程序后,由自治区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2008年,在组建机构、办理登记注册、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的同时,先将金凤区沈阳路以南、正源北街以西至西湖村的集体土地及贺兰山东麓新小路以南的部分国有土地纳入储备,探索、完善省级土地收购储备的全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