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02
【实施日期】2010.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提高土地交易市场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接受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其他经营性用地应当尽量以拍卖方式出让。
除政府指定的公益性项目用地外,禁止其他用途用地和商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捆绑出让。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按政府批准方式执行。
五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度假村用地可以按照拍卖以外的方式出让。
第五条 商服用地具体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批发零售用地,指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燃气加气站、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用地。
住宿餐饮用地,指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第六条 昆明主城区[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呈贡县]和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跨县(市)区的储备用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
其他县(市)区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昆明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承办。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由委托拍卖人拟定,报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单一宗地制定空间范围的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同一宗地分为不同用途的,应当明确不同用途所占宗地面积比例。土地一经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的,报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昆明市土地供应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竞买的时间、地点、、竞买人应具备的条件、缴纳竞买保证金等事项,并向竞买人提供拍卖宗地的有关资料,包括位置、面积、用途、配套条件成熟度、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土地开发时限、土地使用年限和竞买规则等。
第十条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当由委托拍卖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定价的参照。
第十一条 按照“谁委托、谁组价”的原则,委托拍卖人应当对委托拍卖价格的组价内容予以详细说明,拍卖出让底价和起拍价在参考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委托拍卖人综合考虑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情况等因素后确定。起拍价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拍卖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或昆明市土地出让价格最低价标准。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竞拍人名单,在拍卖开始前,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竞买人在报名时,应当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方式,按照不低于起拍价的30%收取,由委托拍卖人根据宗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竞买人应当到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进账手续,提交竞买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交银行进账单,保证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已在我市持有出让的国有土地,未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
(二)已在我市持有出让的国有土地,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
(三)两年内曾恶意竞拍、串拍,以及竞得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恶意拖欠出让价款的;
(四)其他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能参加拍卖出让活动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竞买人应当达到7人以上(含7人)。拍卖报名截止时,若竞买人满7人以上(含7人),由拍卖人通知竞买人按时参加拍卖会;若竞买人未满7人,则终止本宗地拍卖出让,由拍卖人通知竞买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在拍卖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拍卖公告;
(二)编制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拍卖文件;
(四)按拍卖文件的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
(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法定程序进行拍卖;
(六)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和拍卖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竞买人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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