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2.28
施行日期
2017.02.28
文号
台政办发〔2017〕16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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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7〕16号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市区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应,更好地保障市区融合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6〕13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做地”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做地”,是指通过前期开发将地块从“毛地”“生地”整理成“净地”“熟地”的行为。
  “做地”主体包括:各区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市级国有独资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条 “做地”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单元开发、整体推进、多方联动、平稳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做地”主体为成员单位的市区“做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市区“做地”过程中相关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做地”工作。
  第二章 区块单元的划分
 
第六条 区块单元是指以收益核算为基础,以承载相应责任和权益为原则,划定的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的土地开发单元。
 
第七条 单个区块单元应当落实一个“做地”主体,根据区块情况采用相适应的开发模式和政策支持,形成空间利用集聚、土地价值量化、利益分配优化的共赢格局。
 
第八条 区块单元的划分和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划符合、规模合理。区块单元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确保区块单元的相对完整。
  (二)功能完善、重点突出。划定的区块应当为城市功能打造和土地经营的重点区块,包括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更新区块。
  (三)民生优先、基础先行。以人为本,优先建设城市道路、管网、公园、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公交场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整体平衡、多方共赢。区块单元内土地收益与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投入能基本平衡,或有盈余;妥善处理原居民的拆迁补偿问题,实现原居民、政府、开发商和社会的共赢。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区块单元范围内规划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的地块和政府指定的项目地块纳入年度“做地”计划。
  纳入年度“做地”计划的地块,当年应当实施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下一年度原则上能通过验收。
 
第十条 年度“做地”计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年度“做地”计划应当包括“做地”主体、地块名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主要规划用途、地块现状、费用测算、资金来源、预期收益、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做地”主体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做地”计划,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各“做地”主体根据“做地”进展、土地市场供求变化等有关情况,年中可对年度“做地”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年度“做地”计划规模应当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土地收储计划总量,但不得超过当年度市区土地收储计划总量的3倍。
  第四章 地块的实施和验收
 
第十五条 “做地”地块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做地”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做地”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块位置、面积、权属、现状用途、规划用途、地上附着物现状、地块拆迁工作方案、地块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和“做地”成本控制方案、风险控制方案、进度控制方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 “做地”主体负责办理计划立项、规划选址和土地报批,具体实施地块征地拆迁(补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工作。
  市级国有独资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做地”主体的,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法律规定的主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做地”地块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各“做地”主体对“做地”地块农用地和集体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地类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
  (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由市级统筹安排。鼓励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以及市级各“做地”主体向市外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入的补充耕地指标由调入方自行安排使用。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报批相关费用由各“做地”主体负责。
  (四)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依法实施。
 
第十八条 “做地”地块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房屋征收和补偿相关工作由各“做地”主体负责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洽谈。
  “做地”地块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征迁安置的,由“做地”地块所在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负责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洽谈,相关费用由各“做地”主体负责支付。
 
第十九条 各“做地”主体完成地块范围内土地报批和拆迁安置(补偿)后,应负责地块范围内场地平整和地块范围外上下水、供电、电信、燃气、道路等市政管网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各“做地”主体应按有关规定确定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做地”主体“做地”完毕达到地块权属清晰、场地平整封闭、基础配套完善、影响条件明确、前期手续完备等标准后,可申请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收储。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地块收入结算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做地”资金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报批税费;收购、收回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做地”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做地”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分账核算,不得随意挪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用地提留出让总额的42%,包括按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提留出让总额的20%部分,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市级国库。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按照市级和区级国库中土地出让收支的汇总数计算的净收益计提,按季预提,按年结算。
  经营性用地提留出让总额的58%部分缴入相应的区级国库,用于返还或安排给各“做地”主体(集聚区、开发区无独立金库,暂缴入市级国库)。按照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属于区级承担事权的,视基金相关支出规定及各区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业用地和村留地,由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入相应的区级国库,全额返还给各区政府。
  其他用地由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入相应的区级国库,先全额返还给各区政府,净收益的50%部分通过年终市区体制结算单独上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