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报送备案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报送备案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现将我州2015年3月24日公布的《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黔南府办发〔2015〕8号)及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各一式三份报请备案。
  附件:1.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
  2.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8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0日
  (联系人:罗勤琴;:8236525)
 
附件1
 
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附件2
 
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90号
3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5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附件3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本办法所指净地是指已经征收为国有、完成征收补偿、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需其他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国有建设土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时序和规模。
  第四条 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县(市)政府(开发区管
委会)负责完成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进行前期开发和管护。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进行前期开发和管护。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州、县(市、区)土地供应计划,由州、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供地。
  第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费用原则上由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筹措。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州、县(市)政府同意后,可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进行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