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布日期】2008.06.16
∙【字 号】鄂土资发[2008]43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8〕43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力度,现将《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省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在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占用耕地规模,严禁超计划用地。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控制制度,增设民生工程、环保工程、农村宅基地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计划指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计划指标体系。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用于省、市重点项目和民生用地项目,保障发展用地需求。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探索计划考核的激励政策。
二、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三)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
工作,掌握各类建设用地状况,重点调查农村居民点内的空闲土地(包括闲置宅基地),城镇空闲土地、废弃土地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评价工作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和省厅制发的《湖北省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技术规范》,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弄清城镇用地的潜力大小、范围、分XXX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建设用地提高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四)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要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采取“净地”方式出让,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五)严格开发区用地管理。开发区要建成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
级,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和功能定位实施开发,合理规划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集中布置仓储、行政办公等生产配套设施。要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国家级开发区的评估工作,报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省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由省厅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审核公示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
三、强化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从严从紧执行用地标准
(六)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强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联动机制。严格禁止类项目审批,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项目的供地,坚决控制高地耗、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用地。
(七)从严从紧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使其成为审批用地
规模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其他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供地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率等控制指标,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用地项目,一律核减用地或不予供地。对于占地面积大的圈内工业项目,根据实际到资额和开发建设进度,分期分批转用、征收和供应土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为其他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制订和修改提供意见,进一步扩大用地标准的覆盖范围。各地在申报审批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时,要严格划定功能分区,明确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化用地面积,并在规划图件中标明,做到图文一致。在按具体项目供地时,不得再包含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化用地。
(八)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通知》要求,除依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这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用地的有偿使用。继续严
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然后通过补办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违反规定的,除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所涉及的土地必须重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九)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制订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应包括土地供应年度总规模、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房地产供应计划和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实行土地供应从按需供应到按计划供应的转变,明确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将保障性住房计划单列,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厅备案,武汉市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占”土地。
(十)完善土地批后监管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年度供地考核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努力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率。各市、县近两年(含当年)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供地率应分别达到80%和50%。对达不到供地率标准的市、县,要控制其新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规模,直至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督促其对征而未用、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按法定程序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开发。要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管理,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面积、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出让价款、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投资额、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率等规划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还应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的规定。供应住宅用地还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因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不规范、内容不详实等原因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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