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关于《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21
【字 号】青府办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关于《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青府办发〔2017〕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规划土地局关于《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青浦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储备,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储备,是指区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包括市、区二级政府联合储备的土地和由本区单独储备的土地)。
  第四条 储备机构
  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区土地储备中心),在本区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包括储备地块的立项、水务蓝线的征询、规划意见的征询、环保意见的征询以及储备地块的测绘等工作),承办储备地块的招、拍、挂等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
  第五条 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二)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区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六条 储备分工
  在市、区二级政府联合储备范围内的地块,应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联合储备;其他地块均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独立储备。
  第七条 储备计划
  本区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征收补偿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相衔接。
  区规划土地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市、区联合储备的除外。
  第八条 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储备,按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区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领规划意见函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规划意见函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九条 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区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
  上述储备地块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报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指挥部确认后,与地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由地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达到“净地”要求。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区土地储备中心应依法、合理筹措、使用储备资金,做好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经营运作,严格控制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区土地储备中心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区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核定的本区债务限额内通过市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和预决算管理:
  (一)土地储备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成本认定开支范围为:
  1.土地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中的耕地、非耕地以及蔬菜地等农用地的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等种植物的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3.安置补助费。主要指对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和推进社会就业的费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文件执行。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农村居住、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果树、畜禽、水产、菌菇、低值易耗品等,补偿标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费用。指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土地储备涉及城市建设用地的成本开支范围为:
  1.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价值。通过对征收地区单位和个人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状况的调查,并结合周边地区房地产征收成本进行评估确定。
  2.安置房屋的差价补贴。指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以实物补偿形式安置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安置房实际成本价与协议安置价的差价部分。动迁安置房差价根据动迁安置房建设后审定的价格按实结算;如果动迁安置房建设成本还未审定,按区房管局提供的动迁安置房建设核定单中关于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价格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