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科学指导各地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专门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类型主要分为: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等四大类。
其中,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农用地地块调查、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等相关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主要包括: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等相关项目。其他类型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储备
第四条项目单位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承担。原则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作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与修复等两种类型项目的项目单位。
申报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情况下提出,申报项目的类型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土壤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求,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负责组织和指导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规范组织开展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第六条项目申报主要依托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窗口全年开放。
项目单位负责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申请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属于本级项目或者跨设区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接收到项目申报材料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应当进一步组织项目实施方案专家技术审查(专家审查要求详见附件3),出具实施方案审查意见。部分项目按照程序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的,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可委托县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通过实施方案技术审查或者获得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对应级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录入
项目申报信息,并上传附件以及相关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组织专家技术审查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预算。首次技术审查未通过的,后续审查费用由被评审单位承担。
第九条生态环境厅对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生态环境部申请入库;对部分环境影响大、技术复杂、敏感性高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技术复审。
第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及时查询生态环境部入库审核意见,被退回修改的,按照各自权责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修改。经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由项目单位报原审查单位同意后,按原渠道上传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厅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对通过生态环境部入库审核的项目实行储备动态化管理。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作为下一步土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可以列为土壤资金支持对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针对储备期超过半年以上的项目,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项目的现状条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
期踏勘核实,了解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必要时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现场补充调查。需要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组织审查,并向生态环境厅提出调整申请。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申请调整的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复审,重新论证项目的可实施条件,投入的经济性、合理性,形成专家组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按相关管理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调整申请;复核不通过的或生态环境部不同意调整的项目暂不作为下一步
土壤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三章项目选择与安排
第十三条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土壤资金预算,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从储备库中筛选提出拟支持项目清单,研究商定区域绩效目标,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库管理。
在筛选项目清单时,应当优先考虑支持国家和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内的项目;国家及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或实施计划重点任务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有利于解决我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基础工作扎实、地方资金投入占比高的项目。
第十四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土壤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科学合理确定各市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本级或跨设区市实施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提交。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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