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我市土地整备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试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土地整备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试点项目分为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和片区统筹整备项目两类。
第三条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规划建设要求、本办法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意愿,提出试点项目名单,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试点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全市土地整备计划,保障资金安排。
第四条 试点项目应当加强规划、土地、资金的政策统筹,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还等方式,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等多方利益统筹。
第五条 试点项目土地整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过腾挪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核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土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
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计收。
第七条 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
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规划研究成果纳入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留用土地安排的相应内容应纳入法定图则,并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第二章 整村统筹整备项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整村统筹整备项目,是指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的成片区域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整村统筹整备从原农村社区整体出发,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的合法用地和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通过规划统筹和政策统筹实现原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利益平衡。
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位于同一社区范围内;
(二)项目范围内空间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50000平方米。
第九条 整村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留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一)需腾挪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在试点项目范围内留用,跨社区留用的按照等价值原则置换确定;
(二)需在试点项目范围内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留用土地;
(三)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留用土地。
留用土地优先在试点项目范围内的建成区安排。整村统筹整备项目范围内,除留用土地及未腾挪的合法用地外,其余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第十条 整村统筹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按照经批准的法定规划实施,并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配建社区级公共设施。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与市主管部门签订留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年期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用途的最高年期确定。留用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按照本办法所附《留用土地地价计收规则》缴交地价的,用地为商品性质。
留用土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选取开发主体,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开发主体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缴交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