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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7.08.22
∙【文 号】财综[2007]49号
∙【施行日期】2007.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土地收支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贯彻落实,但仍有部分地区尚未贯彻落实。同时,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反映,部分具体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土地调控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各地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限期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具体措施,及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省级配套文件最迟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出台,并按照规定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在贯彻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是拒不执行的,一经查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每一笔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的资金。其他地方一律不得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再合理安排用于其他支出,并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非法低价出让工业用地
各地出让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收入不足以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一律全额缴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不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及时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审查,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07年9月20日前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送2007年上半年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从2007年第3季度起,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一律严格按照财综[2007]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统一办理批地的“一般缴款书”联次复印件,规范新增建设甩地审批依据
为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可以统一依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已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缴入国库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第四联复印件,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同时,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此前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已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依据的“一般缴款书”联次复印件作出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规定作为审批新增建设用地依据的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统一“飞地”适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加强“飞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飞地”有政区飞地和非政区飞地两种情况。政区飞地是指和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政区不相连接的行政区。非政区飞地是指与所属政区相分离,与自身周边政区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区域。凡涉及“飞地”的土地面积,统一按照“飞地”实际所在市、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飞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防止漏征和少征。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并由财政部按规定核拨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30:70分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中,中央财政分成的30%部分,与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缴入中央金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起,按照《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分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成的70%部分,由财政部核定后,与中央财政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起,统一核拨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支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八、按照要求报告贯彻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情况,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国家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各市、县贯彻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等相关文件情况进行督查,并于2007年10月31目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一式一份。2007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地区开展贯彻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情况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国务院,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希望各地区高度重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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