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20
【字 号】咸政办发[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12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元月二十日
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有效的城市建设投融资经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发挥咸宁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开公司)在城市开发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公司运行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城投开公司,为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授权范围内城市国有资产的总代表,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融资的总平台,是城建资金运作的总渠道,是政府经营城市的有效载体。
  城投开公司直属市政府领导,归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是依法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城投开公司经营范围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地、增量地、国家批准的大型项目用地、国有资产处置转让地,依法实行收购储备、开发经营。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城建相关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3、城市公共资源如城市公用事业经营权、道路客运经营权、营运线路拍卖权、地热水开发经营权、广告发布权、城市道路冠名权等,实行统一开发经营与特许经营权许可。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旅游设施及产品开发及地方特有自然资源开发经营。
  5、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
  6、其他。
  第四条 城投开公司应当按照“市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人才、多元化融资、垄断性经营、开放式开发、政策法规保障”的要求,通过引入经营城市观念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及全新的市场运行机制,拓宽城建资金筹融通渠道,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实现城建资金、资本的集中营运、滚动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
  第五条 市直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城投开公司工作,确保城投开公司经营正常运行。
第二章 土地征购、收储与出让
  第六条 根据《咸宁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
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对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实施管理;对已建、续建和待建城市道路两旁300米内,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商业和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用地实施严格控制,并依法编制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开发规划和用地计划。
  第七条 城投开公司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实行高度垄断,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的原则,进行开发经营。
  现“咸宁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更名为“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为事业单位,按市编委核定的编制人员由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核定办公经费。原政府赋予的单位职能中除不再具备土地储备的职能外,其它职能不变。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征土地的报批统一由市国土局办理手续,报批土地所需费用实行总额包干。
  第九条 经批准征购的土地由市国土局会同城投开公司与出售土地的单位协议收购,收购的土地由城投开公司储备。
  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运营中依法收取各项政府性基金,由城投开公司负责收取,国土、规划部门凭城投开公司的收款凭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单位所需的证件。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统一由市交易中心采取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其收入上交市财政局,由市财局按规定将资金划入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土地转让、从事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招商引资兴办的工业可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减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确需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先征后返出让金比例,但年终由市财政弥补所返还的出让金部分;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咸政办发[2005]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开发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和市规划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项目规划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市财局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投融资规划;项目建设计划及投融资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进入城投开公司项目库,由市发改委下达当年建设项目计划。
  非市政府指定的收益性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城投开公司自行制订和编制建设计划和投融资规划,经组织论证后,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资、融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城投开公司编制年度投资、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城投开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融资工作。建设项目投资、融资渠道为:
  1、城投开公司营运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收入;
  2、政府财政城建专项资金;
  3、地方部门出资及社会捐赠;
  4、金融机构贷款;
  5、招商引资:
  6、发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