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9.01
【字 号】洪经工管办字[2012]125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经工管办字〔2012〕125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处)、驻区有关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监控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
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支持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以及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项目、公益性项目和房屋建筑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开发区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提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
  (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提出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建设项目需求;
  (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提出市政公用项目和城市管理项目;
  (三)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提出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报其他项目。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区经发局是开发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重大重点项目库建设;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选择编制实施方案)、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等;牵头审批项目总概算;编制和监督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牵头稽察项目进展。
  (二)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预算平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基建财务等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区规建局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监管和施工监管等工作。
  (四)区监察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涉及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规建局(含环保)、区经发局(含工信、科技)、区社发局(含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农业、林业)、区城管局、区国土分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组织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实施和对项目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分为竣工及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前期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各单位应及时向区经发局报送需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项目,区财政局统一安排前期费用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并且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新建项目。
  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区国土分局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总额。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区经发局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及投资额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区经发局审核后,编制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条 区经发局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初稿)编制完毕,经研究讨论修改,报区主要领导审定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项目投资概况以及投资原则、方向和重点说明;
  (二)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目标以及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安排(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建设内容等;
  (三)是否采用政府融资平台代建管理模式;
  (四)年度项目前期经费和项目库建设经费;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区经发局审核。
  第十四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应当预留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作为调整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区经发局应及时制定调整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区经发局审核。
  申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规模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建设周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同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由区经发局负责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1、区经发局按照有关立项条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筛选和批复。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设项目,区经发局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相应深度的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