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05
∙【字 号】咸政办发〔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城区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区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咸宁市城区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城区土地储备一级开发行为,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储备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一级开发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第四条市城区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公正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开发,法律或者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实施工作内容包括:
(一)编制三年滚动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按照待储备的宗地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范围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一级开发意向单位拟储备开发区域的概念性规划、初步规划意向、地上附着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以及时间安排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三)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四)土地储备一级开发资金筹措和管理;
(五)办理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征地、征迁、市政建设等开发审批手续;
(六)协助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征迁、人员安置;
(七)根据规划意见,完成地块的道路、通水、通电、通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
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八)土地储备一级开发验收及评估;
(九)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成本核算及审计;
(十)土地储备入库;
(十一)储备土地的管护与临时利用;
(十二)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其他工作。
前款第一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一级开发意向单位提供拟储备开发区域的概念性规划;第四项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土地储备机构配合;第九项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财政部门监管资金支付;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成本纳入市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审计监督;第五项至第七项、第十一项工作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开发、管护单位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监管。前款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土地储备机构配合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开发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开发一宗,成熟一宗,出让一宗,清算一宗”的原则,组织实施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并建立清晰的土地收支台账。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至第七项确定的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工作内容,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开发单位签订《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协议》。
第八条 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实际发生成本的8%,开发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依法签订的《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协议》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整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已纳入土地收储计划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宗地,其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拟收储土地申请。
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编制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并征求市发改、财政部门意见,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开发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涉及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征迁补偿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协助宗地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征迁人及征迁单位组织实施征迁和补偿。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到县级(含)以上规划、发改、环保、文物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市土地储备机构为满足地块的规划意见,完成地块内的道路、通水、通电、通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建设开发可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开发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开发工程完成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报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土地收储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原产权登记证书;具备入库储备条件的,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的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需搭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管护,并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委托管护单位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予以制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不同于本办法之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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