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06
【字 号】浦府[2008]110号
【施行日期】200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8]1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
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额度控制、分级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安排使用。
  第五条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廉租住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以及新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资金计划安排等工作。
  第七条 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区级土地储备项目(除黄浦江沿岸区域外)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审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所属区域土地出让所得收支预算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功能区域(含所辖镇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汇总、审核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政府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浦东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浦江办)(上海浦东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依法负责黄浦江沿岸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负责所辖区域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可安排额度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项目按照新区土地储备规划以及行政区域、职能划分,分别由区、功能区域、镇政府作为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由区政府明确的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与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单位(企业)签订委托开发协议,以契约的方式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具有土地前期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或企业承担工业园区土地前期开发的,由相应的功能区域作为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进行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 收入范围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照上海市征地动拆迁办法和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项目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6]118号)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