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上残值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已收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程中残值资产(以下简称残值资产)处置管理,规范残值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第1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规〔201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值资产,是指在我公司储备地块上进行征收补偿后取得的资产及其他不属于被征收人所有的公共资产。
残值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厂房、车间、仓库、办公楼、住宅等建(构)筑物;
(二)水、电、气等管网设施设备;
(三)花木、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等公共资产。
第二章  处 置 与 管 理
第三条  残值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不影响征收、迁改进度的情况下,充分体现残值资产的最大价值。
第四条  残值资产由我公司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施工拆除单位进行处置,公司拆迁事务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拆迁事务部会同土地储备部负责对储备地块上的所有的残值资产进行勘查测量、清查登记并编制资产详细清单,建立地上资产台账。
第六条  残值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变现、抵扣、调剂使用和核销报废等。
(一)变现  指对尚有变现价值的残值资产(包括制冷、热设备,办公用具,装饰配套器材及拆除产生的建筑材料等),由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残值资产进行评估,公司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变现处置,变现资金收入冲抵土地收储成本。
(二)抵扣  指对尚有变现价值的残值资产由我公司通过包干协议委托相关单位实施净地拆除,在计算包干经费时,待处置的资产进行残值核定后在包干经费中抵扣。
(三)调剂使用  指对尚有使用价值的残值资产,为合理利用、有效节约,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采取出租、出借、抵押等方式调剂他处使用。
(四)报废  指对基本没有变现价值或变现价值低于处置成本的残值资产,按照资产报废核销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七条  残值资产的价值核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一)根据被收储单位资产审计报表(固定资产原值)结合市场价格按2%—4%的比率确定(参照奥达公司、荆州印染厂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根据房屋的不同结构按此比率确定
残值为8~20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二)根据荆州市物价局和荆州市房管局荆价房〔2008〕4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市场行情按1%—3%的比率确定(根据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610~950元/㎡的标准确定残值为6~28元/㎡);
(三)待处置的资产较大的(预计残值超过50万元)由我公司组织项目介概、堪丈数据、现场照片等资料委托中介单位对外公开招标。
第八条  残值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部门申报  公司拆迁事务部负责申报储备土地上残值资产的处置申请;
(二)方案拟定  公司拆迁事务部会同土地储备部、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拟定残值资产的处置方案;
(三)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对部门提出的残值资产处置申请及处置方案予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资产评估鉴定  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公司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并出具资产鉴定报告;
(五)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审批   资产残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批,预计值残在5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处理意见;
(六)实施  公司拆迁事务部根据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审批意见具体负责残值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残值资产的处置收支应分账核算;因管理、处置残值资产产生的支出按公司《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不需要立即处置的残值资产,公司拆迁事务部、土地储备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残值资产的安全完整,适时进行变现或调剂使用。
对于可运营的资产,根据相关项目进度在短期内暂不需进行拆除的,可考虑进行资产的短期运营,发挥残值资产的最大价值,但以不影响供地出让为前提,一旦项目启动,必须无条件拆除。
对于需要迁改的水、电、气、交通等资产,公司拆迁事务部、土地储备部协调市城管、园林、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资产的迁移工作。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拆迁事务部负责残值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财务部负责对残值资产处置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擅自处置残值资产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相关制度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