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15
【字 号】青政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21〕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升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健全规范高效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统一计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配套、统一供应”,发挥土地储备在配置土地资源和调节土地利益分配中的基础性、平台性作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土
地节约集约、城市功能拓展、产业集聚发展、城市品质提升。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区联动、收益共享,分类实施、配套优先”的原则开展。
  (二)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市级储备土地资金收支预决算,做好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市级项目的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区级项目的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区(市)政府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二、储备和实施范围
  (一)储备范围。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实施范围。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内三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内三区以外
的区(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使用市级土地储备资金,与市内三区以外的区(市)政府、地铁集团等有关单位共同实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城市发展重点区域(包括空间规划战略留白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土地储备工作。
  三、规划计划管理
  (一)规划引领。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引,以落实详细规划为依据,围绕城市发展重点功能区和轨道交通沿线区域、交通枢纽周边区域等重点发展区域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优先推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产业板块重构,推进资源整合优化,为区域产业集聚发展、城市功能提升和城市品质改善提供要素支撑。
  (二)“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各项规划的近期实施计划,开展土地资源潜力调查;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3年土地储备规模、结构、布局、时序;结合“三年滚动计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当年度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的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原则上应于当年度第三季度末编制完成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上级重要政策调整、重大决策部署、土地市场调控要求、低效用地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土地储备项目管理
  市内三区的土地储备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并进行管理,其他区(市)可以参照实施,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管理机制。
  (一)项目设立。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市内三区政府等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启动项目设立工作,编制项目设立方案。项目设立方案应当包括项目范围、规划指标、征地拆迁、成本测算、资金筹集、实施时序、风险评估、退出机制等内容。项目设立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项目实施。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直接实施土地收储工作,按规定与被收地单位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开展土地补偿、入库、资金支付等各项工作。
  项目实施主体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主体作为土地收储整理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协
议,委托其开展土地收储整理工作。土地收储整理单位在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定界测绘、地籍调查、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土地收储、房屋征收等工作,实施有关补偿和入库前的平整、管护等工作,确保土地顺利纳入储备。土地收储整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因非土地收储整理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完成的,经批准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整理期满土地仍未达到入库条件的,此后产生的财务成本不予纳入土地收储整理成本。
  (三)土地入库。土地达到入库条件后,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施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收储的,由原用地单位配合办理入库手续;实施土地收储整理的,由土地收储整理单位配合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应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且产权清晰、无争议,如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完成核查、评估、治理后,方可入库。土地储备项目内部分土地达到入库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分期办理土地入库手续。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入库土地可以采取自行看管、委托看管、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时序和城市建设需要,组织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优先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土地资源,提升区域升值潜力。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土地前期开发应当根据详细规划,遵循成区连片的原则,统筹考虑基础设施配套有关要求,开展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对前期开发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同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