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11
【字 号】京技管〔2021〕95号
【施行日期】2021.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相关机构:
  《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指标使用规则
  第三章 项目评估与项目综合实施方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深化落实《亦庄新城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在全市城乡建设“双控”要求下,进一步加强亦庄新城规划建设指标管控,支持和鼓励高精尖产业项目落地,促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和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推动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指标特指亦庄新城(下文简称“新城”)规划建筑规模中可区级统筹使用的建筑规模指标。若无特殊说明,均指地上建筑规模。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特指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按实施状态分为增量产业用地与存量产业用地,分别对应新入驻项目与更新类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规划范围内上述产业项目申请使用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一)全力促进产业发展
  全方位促进新城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产业提质升级、完善配套设施,以及承载科技创新功能提供空间资源。
  (二)优先保障公共利益
  坚持“先更先摊”,即城市更新项目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包括三大设施、绿地和其他产业类服务设施)落地,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三)着力提升土地效能
  产业空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单位土地效能。
  (四)坚持分区统筹互促
  加强新城规划实施的分区统筹,强化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促进新城产业用地协同发展。
 
第二章 指标使用规则
  第五条【准入条件】
  新入驻项目在满足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经评估论证后,可申请使用规划建设指标。
  更新类项目因新建、改建、扩建需要,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可申请使用规划建设指标:
  (一)符合新城产业发展定位且达到当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简称经开区)产业准入要求的;
  (二)符合工业用地用途管制相关规定的;
  (三)自持物业用房无闲置的(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产业园区除外);
  (四)由经开区“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工作专班认定并经工委管委会批准,三方(或多方)协议执行到位,并经评估达标。
  第六条【新入驻项目】
  综合考虑新城内各单元产业用地规划平均容积率与各类型产业项目的基准容积率,根据项目方关于产值税收、投资强度、研发投入等方面的承诺,经评估论证后,经开区管委会科学配给规划建设指标。
  新入驻项目规划建筑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现行工业用地节地标准规定上限。
  第七条【更新类项目】
  满足准入条件的更新类项目,可在现状建筑规模的基础上,申请使用规划建设指标。涉及违法建设的,应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处理完成后,方可申请规划建设指标。
  以招拍挂、法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筑规模不应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上限。
  以划拨、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达到此前约定的建筑规模上限后仍有需求的,可按照第八条情形申请指标奖励,且建筑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现行工业用地节地标准规定上限。
  第八条【指标奖励】
  新入驻重点产业项目和其他高经济贡献、高研发能力的产业项目,对建筑规模有特殊要求的,以及通过划拨、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更新类项目,若达到此前约定的建筑规模上限后仍有需求的,项目方可通过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或贡献公共利益获得指标奖励。
  项目方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包括增加投资强度、提高单位土地效能、提升研发能力等方面。
  项目方贡献公共利益,包括利用项目用地或建筑提供公共服务、市政交通等社会公益性设施。
  申请指标奖励应开展评估论证,符合产业评估要求的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二条)后方可使用,具体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议定。
  第九条【计容例外事项】
  因生产工艺需要致单层超过8米的生产厂房和仓储库房,经举证与论证后将建筑规模作为
首要强制性指标,容积率只作为校核指标,按照双倍(多倍)计容的建筑规模不占用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
 
第三章 项目评估与项目综合实施方案
  第十条【工作流程】
  产业项目申请使用规划建设指标的,须先开展产业评估和规划评估,经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编制项目综合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范围划定】
  规划评估及项目综合实施方案均应合理确定规划范围与研究范围。规划范围应包含项目所在地块及周边道路,并以一个或多个街区为研究范围,做好街区内空间资源、产业发展、三大设施的统筹研究。涉及移交公益设施用地的,应划定移交用地权属边界。
  第十二条【项目评估】
  项目的产业评估侧重于从产业高质量发展角度进行充分论证。项目的规划评估侧重于从贡献公共利益角度及城市发展角度进行充分论证。
  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论证必要性。分析地均产值、研发能力、能耗水平等指标,并与经开区当前平均水平及未来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论证;分析论证项目科技创新能力的先进性、示范性、引航性、战略性。
  从贡献公共利益角度论证充分性。严格落实公益性设施,明确项目对公众开放的空间与设施,明确用于建设公益性设施的功能及规模,涉及用地的应明确用地面积及四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