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7.03.27
施行日期
2007.03.27
文号
渝办发[2007]74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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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7]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06]10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
  (一)土地出让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含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前期垫付鉴定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土地租赁收入。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三)其他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公示和批准的出让地,其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全额缴入国库(以往年度已公示和批准的出让地,仍按原确定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缴库)。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管理,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称非税系统)直接征收,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编码,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开具缴款通知书,国土房管和财政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缴款金额和有效缴款凭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未按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征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另行制定。
  二、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从缴入各级国库的十地出让收入中按6%计提,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和弥补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不足。
  (一)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
  主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非税系统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并按以下政策分配:
  1.拨付征地和土地整治成本,优先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
  2.根据国家政策,按照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土地出让金的6%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3.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计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计提三峡库区产业担保资金、安排市政府批准的各种个案支出(在计提相关规费后):
  4.支付征收部门征收业务费,扣除上述政策支出后的资金,按市区55:45(市与中心镇按45:55)分成,其中市分成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廉租房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
  高新区、经开区以及渝北、巴南、北碚三区在主城规划区外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非税系统全额缴入区级金库,作为区级收入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6%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其中土地出让金的6%上解市财政局:两个开发区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上解市财政局,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其余土地出让收入由区级政府按照政策安排使用。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土地,整治后形成的土地收益上缴市财政后统一转作市级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主城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市级按出让金集中的6%国有土地收益金统筹用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土地的整治和弥补主城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不足。
  其他区县(自治县)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非税系统全额缴入区县(自治县)金库,作为区县 (自治县)级收入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6%建立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区域内收购储备土地的整治和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不足。其余土地出让收入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按照政策安排使用。
  (二)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
  1.征地成本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征地农民社会统筹费等征地审批和实施环节的有关费用;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控规费、危险房鉴定费、上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地质灾害防治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成本和土地整治成本,属于市级(集团)公司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集团)公司;其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市国土房管部门,并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按照支出计划,拨付相关区政府征地拆迁机构和单位。区县(自治县)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成本和就地整治成本,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拨付区县(自治县)征地拆迁机构。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和鼓励的利用方向,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渝办发 [2006]88号),足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和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村综合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制度。
  财政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依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各区县(自治县)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国发[2004]28号和国发[2006]31号文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5]67号),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收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区县 (自治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
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
  根据《重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房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五、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
  国土房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
土房管部门应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房管部门。
  财政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房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年度收支统计报表以及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六、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者不按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限缴纳土地山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
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 《会计法》、 《审计法》、 《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务院令第 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