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20
【字 号】新政办[2018]86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8]86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务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新乡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
置、超标准配置、处置的资产和经批准撤销单位的资产、临时机构的资产以及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
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二)淘汰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淘汰,按照《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新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置权限,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批准撤销时的资产。
  (七)经批准,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
  (九)其它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新乡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的资产。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报市财政局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公物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