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06.02
【字 号】渝财建〔2021〕100号
【施行日期】2021.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按照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29号),现将《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资金申报及下达
  第三章    市级资金申报及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和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性技术服务等工作,促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其中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性技术服务类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中央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坚持公益方向。专项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专项资金要立足全市,支持跨区县或影响力较大的,项目成熟度高、预期成效显著的保护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市级层面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严重、生态修复迫切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实行补助;区县层面要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统筹,发挥资金综合效益,但应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市级资金补助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配合制定政策目标、资金年度绩效目标;负责配合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资金;负责做好年度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指导区县做好生态修复项目经费概(预)算审核及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负责补助资金信息公开事宜。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筛选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负责编制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选取生态修复项目,制定生态修复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并向国家及市财政申报补助资金,制定政策目标、年度绩效目标;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基础服务类项目论证、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央资金申报及下达
  第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并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项目申报要求向国家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接到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市级责任部门。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绩效”
的原则,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后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要求下达相关区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市级责任部门。
  按照项目法下达的矿山生态修复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要求下达相关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因素法下达的矿山生态修复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区县任务量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要求下达相关区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    市级资金申报及下达
  第七条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等部门按照《重庆市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本辖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纳入重庆市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从项目储备库中公开择优选择市级资金补助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评审要求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投资预算及绩效目标。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各项目工程投资额、项目成熟度、工程效益等安排市级补助资金。
  第九条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项目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要求下达相关区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中确定的实施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禁止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会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