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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篇一: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昆政发【20xx】7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
  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100号)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xx〕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
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
  第六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
  第七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含:
  (一)土地报批等各项税费,包括:上缴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等相关税费;[u1]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按征地面积15%计算的生产生活预留安置用地的货币补偿费等费用;
  (三)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五)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六)财务支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融资顾问费、金融机构组团费、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七)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八)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对于单独选址项目和线型工程项目,土地储备直接支出除第六条规定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费用。
  第九条依法收购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含:
  (一)土地收购补偿费;
  (二)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四)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五)财务支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融资顾问费、金融机构组团费、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六)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七)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土地储备间接支出由土地储备项目所在片区,按照城市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目标要求,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以及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和分摊资金,含:
  (一)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所在分区15米(含15米)以上城市主次道路及道
路附属设施、站点、路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公共活动广场设施等的建设费用;
  (二)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建设费用,包括:给水系统的管网、排水系统的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电力系统的管网、变电站、开闭所等设施的建设费用,燃气管网、消防管网及设施、环卫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设施、邮政电信设施、城市防灾设施,河道治理、水利设施等建设费用;
  (三)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沿道路、河湖等沿线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费用,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的绿化建设费用;
  (四)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本息及其他分摊资金,是指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由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完成一级开发整理的土地,在确定土地供应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经政府批准,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本息应当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河道、滇池治理等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对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片区,确定地块供应价格及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当计入分区基础设施分摊费。
  基础设施分摊费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按相关表格操作确定)。
  第三章支出核算认定
  第十二条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xx〕48号)等规定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的核算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xx〕34号)等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篇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
  知
  (渝办发〔20xx〕2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xx〕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
  (一)清理内容及要求。一是全面清理市、区县级 
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
、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按照储备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
  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形成整改方案,切实规范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
  (一)严控土地储备机构数量。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竞相变现,影响土地供应情况,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保留两个土地储备机构,现有多家土地储备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进行整合。
  (二)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主城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
外的土地以及远郊区县(自治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储备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可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整为零等方式审批储备土地。
  (三)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土地储备单位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实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二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意见。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除必备要件外,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