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31
【字 号】东府[2011]41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与全面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实现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土地开发的协调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轨道(如R1、R2、R3、R4线等)和城际轨道交通(如穗莞深、莞惠线等)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线站点周边特定范围内土地的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的工程建设用地,以及与站点紧密衔接的配套设施用地,其征收、补偿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市镇共建的原则,统筹与整合相关资源实施建设。
  第五条 为实现公共交通主导的城市发展战略,推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的高效开发与集约利用,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完善以土地资源增值收益支持轨道交通建设的良性运行机制,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相应范围实行土地的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
  第六条 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筹负责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实施专项储备,协商联合开发。
  第七条 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原则上半径不小于1000米、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半径原则上不小于500米的范围内,包括市属、镇属、村属空置土地、低建筑密度土地,以及批而未用(包括供而未用)的空闲土地等,按照有关程序,依法纳入储备范围。
  第八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范围内专项储备的土地采取市镇(街)联合开发、共享收益的模式。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土地储备方式:
  (一)由市进行储备,市直接管理: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包干协议》。土地储备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参照有关标准负担,并由属地镇街包干落实具体储备补偿工作。
  (二)由市进行储备,委托镇街管理: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包干协议》。土地储备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属地镇街自行负担,并落实具体储备补偿工作,市在规划方面予以支持。
  第九条 实施储备过程中,涉及村(社区)留用地的,经属地镇街与村(社区)协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款纳入收地拆迁成本统一核算。
  (二)在镇街辖区内,由市统筹安排同等货币价值的地下空间经营使用权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方案,由属地镇街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初步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汇总市轨道公司、属地镇街意见后形成上报方案,报市轨道办研究批复后,会属地镇街落实。
  第十条 土地储备补偿成本核算均由市轨道办牵头,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属地镇街代为管理用地资金不足的,可依《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5号)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市轨道办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和土地储备中心,在开展地类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与相关镇街充分协商后,于2011年9月底前,按照“一站一策”的原则,编制完成《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工作安排》,并报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执行。
  《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工作安排》应明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拟实施土地专项储备的具体地块面积。
  第十三条 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工作安排》颁布之日起2个月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向市轨道办申报辖区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的工作安排,对拟专项储备的用地,明确各个地块拟采取的储备方式(即由市直接管理或由镇街代为管理)。逾期视为均同意采取由市直接管理的方式。
  第十四条 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工作安排》颁布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属地镇街必须按进度分批完成辖区内储备用地(含采取由镇街代为管理的土地)的补偿和收地工作。
  第十五条 凡委托由镇街管理的用地,属地镇街应当自完成收地工作起15日内报市轨道办和土地储备中心,由市轨道办牵头组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相关人员进行收地拆迁成本核算。逾期未备案的,储备土地的所有成本一律参照《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标准核定。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在各轨道交通站位确定后启动《站点地区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并于启动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站点地区规划研究》的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资源控制、同步建设的原则,结合市、镇街发展及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适当调整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生态绿线以及容积率等。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在开发利用时,必须严格遵循依据《站点地区规划研究》编制或调整后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凡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工作安排》颁布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由市进行储备并直接管理的土地,对完成土地储备补偿和收地工作的镇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操作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工作安排》颁布之日起,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范围内,涉及“三旧”改造的项目,原则上应以政府为主导实施改造,未经属地镇街报请市轨道办、市“三旧”办会审后批准,不得由社会资本全资自行改造或采取与村集体合作的方式实施改造。具体由市“三旧”办另行制定操作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自市政府批复同意编制《站点地区规划研究》之日起,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程序审批通过之前,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的范围内,除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块总平面图方案审查手续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具体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监
管。
  第二十条 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按照“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对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冲突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其他发展项目及已有建筑,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