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说白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该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不管被代理人是否取得代理权,均可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无权代理制度处理。民事主体作为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没有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表见代理行为成立时,代理行为即已生效,并且代理人只需要根据事实上的代理而非法律上的代理行使代理权。
    表见代理,说白了就是当事人在举证责任上有转移到被告方的嫌疑,这种情况下还能反诉吗?答案是肯定的!如何适用呢?司法解释里面也明确地提出来了,首先表见代理的前提是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代理权,然后才符合本条的要求,也就是不管代理人是否获得授权,都是可以构成表见代理的,那么就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比如,甲给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乙全权负责甲的全部工作,但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乙却跟丙去谈判,导致了乙最后拖延了2个月才把合同交付给甲,这样甲就不会乙追究违约责任吧,甚至是更多,但如果甲追究了,乙又有什么办法呢?
荒谬的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代理的场景中,举证责任总是由原告方承担,而这里的损失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很难想象普通人不懂得投资的重要性,因此相当大一部分人做起生意来也是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赚点钱真的不容易啊!可偏偏就是有些代理机构要借着客户心疼钱的心态肆意宰杀他们的血汗钱,这种缺乏职业操守的商业行为,实在令人愤慨!
    从法律上讲,甲是有理由怀疑自己请的这个工程师李某并未取得真正的建筑执业资格证书而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从逻辑上讲,假设一切皆成立,那么,相对人仅仅就凭李某“挂名执业”几个字就可推断甲花了高额费用雇佣李某作为技术顾问,这样看似“值回票价”的商业逻辑岂不荒谬绝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