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森林资源
正文
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林业相关技术规程和森林保险政策规定,特制定《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及风险管理规程(试行)》中所称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的认定技术标准,旨在规范森林保险定损理赔过程中灾害损失评估。
第二部分森林保险对象
第三条 森林保险对象分为:(一)公益林(主要包括生态性公益林和社会性公益林,地类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二)枸杞经济林;(三)其他经
济林(主要包括核桃、大果樱桃、树莓、沙棘、白刺、黄果、软梨、花椒等各类干鲜果品林、调料林);(四)林木种苗(分为针叶林木种苗和阔叶林木种苗,指青海省区域内主要造林培育的树种)。
第三部分 森林灾害类型
第四条 根据森林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灾害类型包括:(1)森林火灾(包括地表火,树冠火,地下火)。(2)林业有害生物灾害。(3)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地震。(4)霜冻、冰冻、暴雪、干热风。
第四部分 各种灾害类型损失标准
第五条 森林火灾损失认定标准
过火地块和救火损毁林木地块为森林火灾受灾范围,受灾范围的面积为受害森林面积。在
受灾范围内分别按烧毁、烧死、烧伤、救火损毁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
一、公益林、枸杞经济林和其他经济林
1.烧毁、烧死木:林木烧毁或烧伤严重,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或的尚能作为用材。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2.烧伤木:过火烧伤林木,失叶40%以上,枝梢损伤10%以上,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但因烧伤影响林木长势。按30%-6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以统计损失株数作为火灾损失程度认定依据。
3、火灾为地下火时,火烧后林地内的林木及火烧迹地最外层环形范围内的林木为受害林木,多发生在特别干旱的针叶林地内,按20%-6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4、扑救森林火灾时,因开辟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等因素,为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导致林木损毁,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损失林木株数=烧毁木损失株数+烧死木损失株数+烧伤木统计损失株数+地下火统计损失株数+扑救损毁株数。
森林火灾损失程度=受灾范围内损失林木株数∕受灾范围内林木总株数。
森林火灾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火灾面积×森林火灾损失程度。
二、林木种苗
按实际过火地块面积和救火损毁林木种苗地块为森林火灾受灾范围,其损失率按100%计算。
林木种苗灾害损失程度=受灾范围内损失株数∕受灾范围内苗木总株数。
林木种苗火灾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过火面积+救火损毁面积)×林木种苗灾害损失程度。
第六条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于林地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昆虫、鼠、兔类种及有害植物的流行或猖獗危害,造成林木或林木种苗受损或死亡的现象。发生有害生物灾害损失时,在受害林班、苗圃地界线范围内,按表1所列标准确定损失面积。发生国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必须全部清理的,按100%损失计算受灾面积。
表1林业有害生物损害赔付认定标准
种类 | 起赔标准 | 赔偿标准 | ||
赔偿 10%-30% | 赔偿 31%-60% | 赔偿 61%-100% | 干热风||
叶部虫害、病害 | 失叶率40%,林木死亡株率5% | 失叶率40%-60%,死亡株率5%-20% | 失叶率60%-80%,死亡株率21%-40% | 失叶率80%以上,死亡株率40%以上 |
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 | 受害株(梢)率15%,林木死亡株率5% | 受害株(梢)率15%-40%,林木死亡株率5%-20% | 受害株(梢)率41%-60%,林木死亡株率21%-40% | 受害株(梢)率61%以上,林木死亡株率40以上%, |
云杉矮槲寄生,松萝 | 受害株率60%以上 | 受害株率60%-100% | ||
鼠、兔害 | 受害株(梢)率25%,林木死亡株率10% | 受害株(梢)率25%-40%,林木死亡株率10%-20% | 受害株(梢)率41%-60%,林木死亡株率21%-60% | 受害株(梢)率61%以上,林木死亡株率40以上%, |
苗圃虫害、病害、鼠、兔害 | 死亡株率30% | 死亡株率30%—45% | 死亡株率46%—70% | 死亡株率70%以上 |
备注 | 理赔时,苗圃地针叶苗木、阔叶苗木单位面积林木种苗密度以附件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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