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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19年14期
作者简介:张雅利,云南农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与区域发展。
关于学生勤工俭学管理研究的文献综述
张雅利
(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51)
摘要:现有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管理方面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三个方面:勤工俭学管理系统的设计与使用方面的
研究主要以建立行之有效的学校管理系统为主;大学生维权方面现有研究主要指出应该完善立法以从根本上解决勤工俭学过程中的劳动纠纷问题;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存在功利心过重、影响学业等问题。通过总结众多学者关于勤工俭学这一问题已有的研究结果,期望能给研究学校勤工俭学管理的学者以启发。
关键词:大学生 勤工俭学 学校管理 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4-0120-02
广义上的勤工俭学指的是学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主动参加的劳动。参加勤工俭学的主体是大学生,尤其是大学生中家境差一些的学生,他们为了缓解家里的经济负担而自觉寻兼职维持自己的大学生活,另一些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进行勤工俭学的目的是为了丰富自己的社会经验与工作经验,增长见识。学校对学生勤工俭学方面管理完善,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学生而且可以使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更加有序与合理。
目前,大学生勤工俭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学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使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三个方面。本文主要从这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从事学校勤工俭学管理方面研究的学者提供帮助与借鉴。
一、勤工俭学管理系统的设计与使用
当今时代是信息化高速运行的时代,一切都讲求效率与速度,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勤工俭学不可能像普通求职者一样不断地参加招聘会,为便于在校学生和用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勤工俭学管理系统不断发展。
何丽(2011)的研究设计中指出高校的勤工俭学管理系统主要以校内网为平台,进而延伸到外网,如
劳务市场的招聘网络、用工企业的招聘平台,最终实现学生与用工单位的有效联系。设计中运用JSP 语言编写采用了组件式结构,各组件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在此系统中有三种不同的管理权限:学校勤工俭学部门的工作人员、用人企业单位用工信息的发布者、学生。该系统将这三部分融合为一体,设计系统数据库,数据结构高效率、冗余度低。这种系统的设计与使用使得学校管理更加现代化与信息化。
刘佳(2013)的研究发现,学生是该系统的主要用户,研究中以湖南大学为研究对象,采用ASP 技术开发系统,并采用了MVC 设计模式完成系统构架,最后设计出一种基于B/S(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的分布式处理的勤工俭学管理系统的方案①,在研究中着重注意系统的整体开发过程,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与平台,设计更加人性化的界面与操作。
陈治芳(2012)的设计主要是采用面向对象的程序设
计思想,也是采用ASP 系统技术平台,对该学院已有的勤工俭学管理系统进行分析,从总体和细节方面着手,并对数据库进行主要设计,在设计中采用C#语言,使用SQL SERVER 2005数据库进行建库②。
勤工助学赵天翔(2014)基于B/S 结构,为吉林大学设计了勤工俭学管理系统,该系统并不是向前几位研究者一样主要关注学生与用人企业的信息互通,而是注重学生勤工俭学情况的管理。形成一个规范的数据
源,对目前学生勤工俭学的资料与学生兼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综合分类管理。该系统是学校综合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侧重于学校内部的管理而非求职双方的应用。
管理系统的实现主要涉及工程设计方面的技术,这类系统主要应用于学校勤工俭学管理方面。上述学者的研究中皆指出学校建立勤工俭学管理系统十分必要,在系统设计中大多使用ASP 技术开发系统,注重数据库的建立,目的大都是提高勤工俭学的效率,为学生和学校管理提供便利。由于系统的主要用户是学生,因此都设计了良好、简便的用户界面以满足学生的要求。
二、勤工俭学中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大学生是现代劳动中一个比较特殊又弱势的体,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会出现劳动纠纷问题。
金晶(2008)的研究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大学生的劳动地位界定不明确是导致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我国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受民法和教育法的保护③,因此建议国家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联合加强对勤工助学的管理。
孙晓红(2009)的研究指出,大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适应于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否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符合我国立法原则:保护弱者。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④。
胡中梅(2013)的研究表明,大学生被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律法不健全,事后维权时无法准确地界定大学生的劳动地位,而且大学生对自己在兼职过程中应享有的权益知之甚少。研究建议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应该立法,有法可依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