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
为规范单位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类别
考勤类别分为:全勤、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育儿假、护理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假、迟到、早退、旷工等。
(一)全勤: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或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出执行工作、学习任务的为全勤。
(二)病假:职工非因病成疾,经医院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领导批准的假期。
(三)事假:需本人处理的事务,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
(四)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10天,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五)丧假: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亡故时,可休丧假3天;职工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计划生育假
(六)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增加生育假(产假)60天,包含法定节假
日和休息日。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未满4个月的,享受产假15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享受产假42天。
(七)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享受15天陪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八)计划生育假: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根据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享受计划生育假。
(九)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
逃生窗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十一)护理假:职工父母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的,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享受20天护理假、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享受10天护理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十二)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当兵身高体重比例表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十三)探亲假:在单位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父母或配偶不在同一省(市)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20天,如当年未休,每两年可一次休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20天。
(十四)工伤假: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休假为工伤假。
(十五)迟到:未按工作要求到岗,且晚于规定时间30分钟及以内上班的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
先天性近视(十六)早退:未按工作要求离岗,且早于规定时间30分钟及以内下班的为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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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旷工:无故缺勤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为旷工。
二、请销假手续
员工休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请休假一般应提前三天完成审批流程,如遇急、重病或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履行补假手续。事先未经批准,事后又无正当理由,擅自未到或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实际休假与申请休假信息不符,可先向主管领导报备,返岗后重新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员工请休假期满后应立即办理销假手续。
员工请休假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请所在部门主要
负责人批准。本人应于请休假期满返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请销假,如实际休假与请休假审批内容发生变更,需重新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审批完结方可提请销假。
三、工资扣款
(一)员工迟到(早退)、休病事假及旷工的,按照下列规定扣款:
1、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0元。
2、休病假的,全年累计5天(含)以内,每天扣款50元;第6至10天(含),每天扣款100元;第11天及以上的,扣发日工资。
3、休事假的,全年累计5天(含)以内,每天扣款100元;第6至10天(含),每天扣款200元;第11天及以上的,扣发日工资及年终奖。
4、旷工每天扣款500元。
(二)员工请休病假3天(不含)以上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休明》或《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需注明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