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柴静的《穹顶之下》
柴静雾霾调查《穹顶之下》103分钟的视频震撼人心,相信最近几天的朋友圈都已经被这个视频占据,但作为学法人的我们,在看完视频以后则需要用理性的法律思维来看待视频中涉及到的一些内容,从5个不同方面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如何以法律角度解读和思考这部《穹顶之下》:①《穹顶之下》引发的“举证”责任思考、②《穹顶之下》引发法律法规问题的深思、③《穹顶之下》引发的立法与执法思考、④《穹顶之下》的法治困境及未来、⑤《穹顶之下》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一、柴静《穹顶之下》引发的“举证”责任思考(财新网|陈立彤)
  作者“陈立彤”简介:著名跨国企业亚太合规总监,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委员会委员,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一书。
  柴静的《穹顶之下》受到了很大的赞誉,但也受到了很多的责难和批评。其中很大一部分的责难和批评是柴静“举证”不当——柴静不能举证她孩子的肿瘤与雾霾有直接的联系,因此“贸然”把这两样东西关联在一起是不科学、不专业,甚至是煽情的。换言之,这些责难和
批评要求柴静拿出非常详尽的科学分析来证明雾霾与肿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就是不科学、不专业。当然,也有人指出柴静本人抽烟,这也可能是导致孩子肿瘤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我认为,柴静尽到了她的“举证”责任(如果她起诉的话)——虽然中国法对此尚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在环境污染这类案件中,作为原告(如果柴静是原告的话),她只要证明两样东西:第一,损害结果(如她的女儿患有肿瘤、其他患者患有肿瘤);第二,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事由(比如雾霾)。应该说,原告(特别是个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应当到此结束。当然不排除柴静提出补强证据来加强她的举证——事实上柴静也提供了一些补强证据,比如烧散煤与肿瘤高发的官方统计。接下来就应当是被告(如果有被告的话)来举反证:雾霾与肿瘤没有关系、特别是雾霾与新生儿肿瘤没有关系、柴静的吸烟(如果她吸烟的话)与孩子的肿瘤有更大的关联性。为了更好地阐述上述柴静的“举证”责任,我们再举另外一个“河北村庄数十人因饮用水污染患癌症去世”例子。
  1、河北饮用水污染案
  据新华网2011523日《河北村庄数十人因饮用水污染患癌症去世》一文报道,河北省
大厂县夏垫镇二里半村冯军状告金铭精细冷轧板带有限公司上下楼梯儿歌(下文简称金铭公司)忘忧石因排污不当,从而污染其一家生活饮用水源(一口水井),致使其大女儿冯亚楠、小女儿冯晓楠患白血病,大女儿因此死亡。
  根据报道,原被告都对井水通过专门机构进行过检测,而结果迥异。原告的检测结果是总砷超标2.95倍,总锰超标3.8倍。而被告和大厂环保局的检测结果是排污不超标。因此原告在各级法院的起诉、上诉及申诉全部败诉。法院认为,被告排放的污水与原告自打井水中砷、锰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饮用含砷、锰超标的水能够导致白血病的发生,原告诉请属证据不足。20114月底,冯军到最高法院申诉,但因为材料不全,其被要求重新整理相关材料。
  对此,冯军认为,案件关键一点在于举证责任问题,他说,自己一个个地举证金铭公司排污与女儿的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能的。多年来一直为冯军免费辩护的当地公益律师李建坦言,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污染案件,个体举证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他们连公司大门都进不去,更不可能寻到其排污的证据。
  冯军及其律师所提到的这种情况不是冯军一案的问题,在其他很多环保案件的民事诉讼中
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湖南法律服务网号(hnflfw)法律人必备!《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也专门对水污染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这些笼统的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死亡诗社观后感  本人无意对冯军一案或其他类似案件的实体部分(即原被告的对错)进行评论,因为本人对案件的实体情况的了解仅来自新闻报道。但是,我认为我们应当对环境污染等侵权案件的举证制度进行改革。
  2、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及其他的一般类似民事侵权(如食物中毒等)案件中,原告往往只能证明两件事:第一,损害结果(如冯军一案中大女儿得白血病死亡,小女儿也得了白血病);第二,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事由(在冯军案中,家里人的饮用水受到污染、而饮用水的水源与被告的排污口非常接近。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来自被告的排污。)应该
说,原告(特别是个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应当到此结束(当然不排除其提出补强证据)。
  接下来的所有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其生产流程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其处理这些废水、废物的技术手段、过程、设施及其具体负责人员;第三,其所排出的废水的检验报告;第四,其排出的污水或没有污染的废水不可能影响地下水等等。
  3、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的合理性
  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是对我们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补充,其合理性在于以下两个个方面。
  第一,谁最接近证据的谁举证。在环境污染、食物中毒案件中,被告相比较原告更接近、更了解事实的真相。原告不了解事实真相有很多原因,而且很多原因是不能克服的。比如被告把着大门,原告不能破门而入。再比如,有很多技术上的东西,一个普通人是不可能了解的,比如一个普通老百姓是不可能说清楚一个轧钢厂是如何治污的。你要让一个老百
姓原告举证一个轧钢厂排污前对污水的处理是如何地不充分,从而造成污染,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别告了。
  第二、谁反驳可能性的谁举证。在环境污染、食物中毒等案件中,通常原告只能证明可能是某个侵权行为导致了某个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因果关系推定,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则便可认定这种可能性为实在的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较为常用的一种规则就是概然性因果关系。这种规则证明的标准是高度概然性,日本学者称之为“优势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心证的判断只要达到因果关系存在的概然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高度概然性这一程度,便可认定因果关系存在。打个比方,10个彼此根本不认识的人在同一家餐馆吃饭全部食物中毒,则起诉该餐馆的原告无须就侵权事实再举证,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在前述这种情况下餐馆没有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小或者餐馆的食物导致原告中毒的可能性非常大,法官可藉此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为了公平起见,餐馆仍然可以举证来反驳原告所主张的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比如这10个人在其餐馆吃饭前非常巧合地在另一个餐馆吃过一顿不洁海鲜。
  如果要让消费者来举证,不仅难度大(注:如果你不相信,你不妨现在就试着说明一下为
什么一只烂螃蟹会让一个人腹泻的科学道理。另外,你再试着证明一下,你刚吸进去的空气里有雾霾),而且对原、被告都不经济。也许索赔额只有500元,而原告的举证成本(加上误工费等)可能数倍于索赔额。如果原告可以将这个成本转嫁到被告头上,那么被告最终的法律成本也加大了。想象一下,如果10鸡头怎么做好吃个消费者都索赔,所有的举证程序都来一遍,被告的成本一下增加了10倍。这种情况可能是被告也不愿意看到的。可见不当的举证程序可能加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成本。
  在冯军一案中,如果在金铭公司投产排污后,二里半村得癌症的人数激增到数十位,那么这将是对原告很有利的一个证据,这已经符合因果关联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的要求,按照盖然性因果关系判断的规则可认定为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接下来,应当是金铭公司来反驳这数十位癌症病人的得病与金铭公司的排污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在冯军一案中,数十位癌症病人得病的证据似乎没有能够递进法院——很多证人因为种种微妙的原因似乎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机会(法院对此应当主动调查取证)。
  4、结语
篮球上篮教学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举证的优化是环境污染案件的灵丹妙药。很显然,要解决环保案件取证难、起诉难、胜诉难的问题,光有优化的举证责任是不够的。举证责任的优化说到底只是一个程序法的优化。如果我们在实体法上、立法宗旨、执政理念上没有突破,那么光有举证责任的优化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教授诉说的那样,中国的环保问题不仅仅要靠法律解决,它是由整个国家的发展模式决定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还是发展观念上端正认识,真正树立环境优先的原则,建立一个好的大环境。在这样一个端正了的发展观念下,法律和执法才会更有利于环保和民生。关于这一点,我在这里又不得不再提一提美国法,对此,请详见拙文《<穹顶之下>:劣币驱逐良币的游戏》。
  总而言之,对环境污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当作伤筋动骨的调整,方能让个人通过民事诉讼切实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其中,“谁接近证据谁举证”和“谁反驳可能性谁举证”的原则,对于环保案件以及其他体性案件(如食品安全),都是有其法律上的借鉴意义的。在这两个原则下,我认为柴静尽到了她的“举证”责任。在这里顺便提一下,不知上述冯军一案的最终结果是怎样的。
  二、柴静《穹顶之下》引发法律法规问题的深思(法眼观察fygc20140416|超好听的网名上里巴人)
  沉寂许久的柴静带着她的《穹顶之下》突然而至,无论是支持她还是反对她,《穹顶之下》都是一部值得一看的作品。至少在这部片子之后,许多人能对雾霾有更深的认识,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转几个类似“人生最远的距离,就是站在你的面前却看不见你”的段子。身为法律人的巴人对片子中所罗列的各种数据走眼不走心,只知道雾霾很严重,可其中所出现的一些法律法规问题却让人深思。
  法律是什么?在我们所学的法理学书中写着法律是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指引性和强制性等作用。“如果环保部门能够去执法,去抓那些车辆的话,我保证第二天就生产真的。”然而这就是片中给我们呈现的现实中的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完全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把人们的行为指引向相反的方向,那这样的法律还是法律吗?
  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不能让人信仰?不仅因为我们许多法律只是法律条文库中的法律,而非生活中的法律,更在于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让人违反的。法律划定了一条红线告诫人们不要碰,同时执法者又告诉人们多种绕过红线的方式,这样的法律更形同虚设,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这样的法律又怎能让人信仰。湖南法律服务网号(hnflfw)法律人必备!
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却又最怕国家公权力的任性。如果法律是法律,权力是权力,权力的行使超出法律的框架而伤及到人们的权利,还大义凛然以国之名,以人民之名,法律如此又被践踏成什么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