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常见错误16种
一、行文中的常见错误
1、滥发文件。主要表现:(1)所发公文属可发可不发之列;(2)所发公文只是照抄照转上级的公文(翻印即可,不必转发);(3)所发公文内容空洞,无具体措施,不解决问题;(4)行文所涉及的问题可用口头请示、汇报或开会等形式解决;(5)行文所涉及的内容已在报上全文公布过;(6)在部门之间意见分歧,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时就行文。 let it go歌词
2、行文关系混乱。主要表现:(1)应该党政分开行文的未分开行文;(2)应该一个机关单独行文的搞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3)该职能部门行文的“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4)该领导机关行文的“降格”为职能部门行文。
1、自制文种。在正式文种之外,随心所欲,生造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常见的有:“请示报告”、“工作思路”、“情况”、“汇报”、“申请”、“郑重声明”等。
2、误用文种。把属于机关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的情况。常见的有:把计划类文种“要点”、“打算”、“安排”、“设想”等作为公文文种直接使用,如?××市委××××年工作要点?。把属于总结类的文种“小结”、“总结”,以及把属于规章制度类的文种“办法”、“规程”、“须知”、“实施细则”等作为正式文种直接使用。但是,如果将上述应用文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则是规范用法。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199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3、混用文种。不按文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去选用文种,而造成临近文种相互混用,导致行文关系不清,行文目的不明,行文性质混淆。常见的有:“公告”与“通知”、“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混用。主要表现为将通告误用为通知,将通知误用为通告,将请示误用为报告,将报告误用为请示,将“请示”、“报告”合用为“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身是两个文种,将决定误用为决议,将决议误用为决定,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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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为请示或报告,将复函误用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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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越权使用文种。超出本机关的权限行文,如随意制定“条例”。实际上“条例”只能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公文中,“条例”只能应用于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通过(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层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可用“规定”或者用“细则”、“办法”等应用文种,并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
5、降格使用文种。应该用命令、指示发布的公文而用通知发布,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行政规章,不是用令发布而用通知发布。这种降格使用,必然影响行文的权威和效力。
三、版头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1、版头混用。将下行文版头用于上行文;使用“××文件”式样的版头用于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任免干部或批复等;使用不带“文件”字样的版头用于发布党的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或批转下级的重要报告、请示。 主题词
2、使用非标准版头。使用设计或印刷不标准的版头。常见的是:格式不对、尺寸不标准、非红印刷、发文机关字体不庄重等。
3、使用没有版头的白纸印发文件
四、发文字号中的常见错误
1、年号不全。如:将“1997”省略为“97”。
2、括弧不对。?国家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年度用方括弧“…?”括入。错用成圆括弧“()”、六角括弧“…?”、方头括弧“【】”。
3、位置不当。将发文年度位置提前到了机关代字前面。如:将×校字[1997]第×号错为[1997]×校字第×号。
4、序号累赘。发文顺序号中多加了“0”变成“0×”。
5、一文多字号。联合发文时并用了几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6、一字号多文。用同一发文字号制作两份不同的文件。
7、跳号。没有按自然数的顺序依次排列,中间出现跳号现象。
8、字第搭配不当。正确的是“字”在年号之前,“第”在年号之后;前面用“字”,后面用“第”;前面无“字”,后面就不应有“第”。常见的错误是:有“字”无“第”或有“第”无“字”。但“字”、“第”均省去是正确用法,如:×委[1997]×号。
9、滥用“发”字。只有重要文件才采用“××发”字样。
10、自制发文字号。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标注中的常见错误
1、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姓名
2、下行文也标注了签发人姓名
3、标注不规范签发人标注位置远离发文字号(正确的是它们之间空两个字);签发人标注的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的字体字号不一致;“签发人”与签发者姓名之间未加冒号。
六、公文标题中的常见错误
校企合作协议1、缺少发文机关或通过决议、决定的会议名称“决议”、“决定”等文种的标题不能省略发文机关或通过决议、决定的会议名称。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不能简写为“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2、用发文字号代替文件名称如:“关于××字…1997?第×号文的批复”,这类标题的事由,除极少数熟悉标题中所述文件的内容的人外,其他人是不能明白的。
3、文字累赘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发[××××]××号文件精神,积极动员众大力开展抗旱播种保苗,保证今年农业夺取丰收的情况的报告?,发文机关可省略,所引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删掉,事由可概括,改为?关于春耕播种情况的报告?就简明了。此外,在标题中常出现文字或词义重复的现象,如?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应为?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又如?关于请求解决××××的请示?,应为?关于解决××××的请示?,后面有请示,前面用请求就是多余的。
4、滥用标点符号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中一般不加书名号。常见非法规、规章名称用了书名号,如?关于认真贯彻?×××决定?的通知?、?关于批转?××××报告?的通知?、?关于?××××请示?的批复?,标题中加书名号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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