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规章制度准则范文
教代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也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教代会规章制度准则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教代会规章制度准则
教职工达标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驶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实行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力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需要,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加强和推进民主建设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工会法》《教育法》和《教师法》,为切实做好教代会工作,发挥学校教代会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
学校实施教代会制度
1.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2.全面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教代会的主要职权:(1)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绩效方工资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其它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3)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4)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3.着力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
4.建立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何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选举程序。
4.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众性。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学校各组室构成情况,确定代表名额、代表条件、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
(2)工会要向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各组室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才能当选。
(4)各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后公布。
代表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反应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义务:
(1)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配合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众,维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应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众工作;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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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地质量标语大全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 以下简称教代会 )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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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条件
(一)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以被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认真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工作积极,顾全大局,不谋私利,成绩显著;
(四)热爱和支持教代会、工会工作,密切联系众,热心为众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大多数教职工拥护和信任。
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为百分之十左右。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科研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不同比例选举代表,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决定。
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照分工会组成代表组,由代表推选出组长。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和代表组组长实施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及退职、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
(二)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
(三)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组讨论,取消其教代会代表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其教代会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众,如实反映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农业科技成果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定期召开换届会。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