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项目一期
工程地点:我最喜欢的节目 以北地段
工程内容: 及附属车库工程
总 投 资:
二、监理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本工程的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监督。
三、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成千盈百的意思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保修期满时终止。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两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 壹 份。
委 托 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工程合同编:
电耽美文作者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的“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l)“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卡露露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作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快乐王子童话故事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配合监理人协调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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