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 妥善处理泥砂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 使用密封式的圈筒管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严禁由高处向下抛撒。
话题作文大全 (四)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扬尘。
(五) 施工现场(工作场所)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做妥善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
(六)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生产)机械,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和职业危害。
(七) 运输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或清运垃圾等,载体要严密,装运要适量,运输中不得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要清运到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2.7、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8、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9、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10、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项目部必须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噪声排放申请。
2.1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 (晚22:00至次日早6:00) 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事宜,批准后,夜间作业还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1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措施:
(一) 合理摆放施工机械,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点。
(二) 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即早6:00至晚22:00。
历史记录画笔 (三) 夜间施工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四) 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
(五) 在居民区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及大声喧哗。
(六)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
(七) 饮水锅炉及炉灶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
(八) 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
3、附 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地方的规定为准。
你画我猜游戏 3.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
3.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爆炒毛肚 篇二: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现状及对策
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现状及对策 张小溪 南开大学经管法试点班2004级 【内容摘要】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治理环境污染的制度安排的理论分析,针对中国实际情况,对相应政策在中国的可行性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制度安排设想。 【关键词】污染税排污权交易税费并行 企业和家庭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和废渣等,这些污染物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者环境容量,就会破坏环境。环境问题的经济学症结是市场负外部性。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y)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或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利益范围的影响。负外部性则是指那些有害的影响。由于污染者的私人行为产生的污染物不仅对其本人、而且对其他人也造成了危害,其私人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即实际承担的私人成本低于其应该承担的社会成本,生产者私人成本的节约是要以造成社会污染为代价,社会要为污染支付
演讲活动外部成本。哈丁《公有地的悲剧》∞对其作了很好的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的污染破坏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和探讨的问题。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本文将从理论分析出发,探讨一个适合我国社会现实情况的解决办法。 一、环境污染治理基本方法 1.政府
行政法规(传统手段) 根据理性行为假设,假定人们对法律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会通盘考虑使用法律行为所引致的法律后 ①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哈丁教授就人口资源关系等问题.于1968年撰写了一篇题为“公有地的悲剧”的论文。阐明在公有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所有人争先恐后追求的结果最终是整体的崩溃。 493果,并作出恰当的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选择。 因此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制定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型环境政策是通过各类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强制执行达到一定的环境控制目标,污染者为避免法律制裁必须采取措施(input contr01)。这种政策目标明确,效果迅速而明显。比如法律可能要求一个城市需设定一个特定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或者要求钢铁厂过滤其产生的黑烟,或者汽车制造商们为汽车装置特定的废气控制设施。 .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方法,但是政府行政法规的治理方法又存在一些问题。这一方
法最要害的地方是,专f-j带rJ定控制污染的特定方法会妨碍企业内部自觉寻求最有效率的控制手段。而且,通过计算得出何种控制污染的措施是指的很不值得的、考虑外部成本后计算得出产量具体应该是多少都不是容易的事情。回答这类问题需要由企业自身提供控制方法的成本和收益的具体信息,而这些
信息的绝大部分控制在企业自己手中,而不是规则制定人手中:如果制定政策者相信根本没有任何低成本且高效率的控制方式,那么企业就可以继续制造污染而不必为承担任何控制污染的成本费用。 2.收取排污税(庇古手段) 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强调市场在解决环境问题的政府政策中的作用。这种政策以市场为基础,通过确定和(或)改变市场参数来影响政策对象的经济利益。这种间接的宏观调控方式,以市场为中介,把保护与改善环境的责任由政府转交给污染者,从而既有助于调动污染者减少排污和促进技术革新的积极性,也有助于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 对比单纯的行政命令方法,利用市场建立可忍受的污染排放水准,依靠刑法或罚金迫使污染者的排污不超标,从而将方法的选择留给厂方(outputcontr01),规则制定者只需对公司造成的污染收取费用而不必告诉其具体应该怎么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庇古税”。 如图1所示,S代表私人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曲线,d表示需求曲线,s?表示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企业根据其自身的边际成本曲线
与需求曲线的交点确定企业的产量q和价格P。但实际上,由于污染使社会的边际成本大于私人企业边际成本,因而从社会角度来看,最优产量应是q?,最优价格应是P?。.不难看出,外部效应使实际产量大于最优产量,社会资源并没有得到最佳的配置。三角形abc就是由于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即由企业生产而
造成的,但却要由社会来负担的成本。对污染征税,主要就是将外部性成本内在化。最适量的污染税应等于外部成本,图中bc点间的垂直距离就是应征收的污染税。当企业被征收该税后,其边际成本就与社会边际成本相当,外部成本就被内化为企业的494内部成本。实际上,对单位污染所征收的等于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就称为庇古税收。 图1庇古税收原理 这样,规则制定者无须知道任何有关控制污染所需的成本,而且能够计算出正确的污染控制量,从而得出正确的实际产量,因为企业现在的成本包含了其控制污染所需的成本,也包含如果控制失败需要付出的成本,这才是生产一定产量所需的所有真实成本。 3.排污权交易(科斯手段) 科斯不同意庇吉的政府干涉方案。科斯定理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Ⅲ他提出解
决环部型的“非政府干预手段”,将生产要素视为一种权利,而生产有害的结果(如废水、废气和废渣)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是一种权利,即污染权。只要清晰界定了污染权,剩下的事就依靠市场解决了,资源就能得到有效配置。 排污权交易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律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排污指标(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或变更的活动。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其经济学依据是市场经济的利润——成本法则。它对企业的经济刺激在于:在企业所得分配的排放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剩有排污权,出售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买方由于必须新增排污权而不得不花钱购买,其支出的费用实际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 图2中的mcl、mc2表示ab两个污染源的污染物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当消 ①沈满虹:?环境经济手段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95页。 495减污染物量相同(qO)时,mcl>mc2,即污染源a的处理费用大于污染源b, 由此认为a如能向b购买部分低于其自身边际处理成本的排污权,则可节省治理费用,而b则可以高于其自身边际治理成本的价格出售排污权给a,并从中盈利,即两者有进行交易的动力,这
从理论上满足了帕累托(V Pareto)效率①原则。 成 太 价 格 p 减量 图2排污权交易过程示意图 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排污和治污主体,并对自己的污染排放行为作出选择。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不仅放弃了一些配额交易的权利,部分地退出了交易过程,而且也放弃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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